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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下月起一波重磅新規實施 這些影響要知道
2017-09-26 11:23:58 來源:新華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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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我國首個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規則施行 填補我國空白

  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規則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規則是我國仲裁機構第一個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規則。

  『此次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規則的出臺,填補了我國國際投資仲裁領域仲裁規則的空白,豐富和發展了我國投資仲裁實踐,為營造我國更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傑表示。

  網絡跟帖評論須實名認證 打擊網絡論壇有償刪帖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對部分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通過有償刪帖、推送等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非法網絡公關』進行打擊,旨在規范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促進互聯網論壇社區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活動范圍 放寬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十九條,主要調整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范圍,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出臺《辦法》是轉變監管理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先照後證』改革順利實施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促進創業創新。

  《辦法》強調放管結合,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良好制度氛圍。一是放寬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范圍,鼓勵社會投資創業,激發市場活力,並為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靈活創新管理預留制度空間。《辦法》規定以下兩類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二是規定查處部門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避免一概取締的簡單化執法,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三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適當減輕法律責任,不再予以沒收工具,並降低罰款數額。

  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新規:進一步細化底線要求

  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新規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新規聚焦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進一步細化底線要求,強化機構在流動性風險管控方面的主體責任,有利於降低基金業務的結構脆弱性,促進我國公募基金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融資擔保出新規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

  2017年10月1日起《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制定《條例》,有利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監管制度,有效防范風險,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更好地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

  《條例》規定,國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並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增強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能力,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需求服務。納入政府推動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費率。

  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將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決定對現行條例進行了修改,簡化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事項和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並進一步優化服務,減輕企業負擔。

  條例在修改中加強了事中事後監管。條例強化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規定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建設項目竣工後,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同時,條例加大了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並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提出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合規管理辦法將於 10 1 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原有制度規則進行了六方面的修訂完善:一是嘗試原則導向,對各類業務的規范運營提出八條通用原則;二是進一步強化全員合規,厘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等各方合規管理責任;三是優化合規管理組織體系,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系統建設、部門設置、合規人員數量和質量提出基本標准;四是強化合規負責人專業化和職業化水平,同時提昇專業經驗和法律素質要求;五是改善合規負責人履職保障,采取措施維護其獨立性、權威性、知情權和薪酬待遇;六是強化監督管理,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等違規行為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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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