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試卷』引熱議法院是否准予離婚,取決於哪些因素
9月14日,一份命題人是主審法官,評卷人是原告、被告的『離婚試卷』在四川省宜賓縣人民法院觀音法庭出現。法官稱,通過讓原告、被告夫妻做題考試,對雙方的感情做一個考察,60分以上初步表明有挽回餘地,60分以下可以初步認定婚姻關系岌岌可危。
近日,宜賓縣法院工作人員回應,『離婚試卷』是在離婚案件訴訟調解階段,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進行的,試卷由夫妻雙方相互打分,分數只是法官獲取夫妻感情真實情況、了解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種方式,並不是實體權利判斷的標准,是否准予離婚,法官將綜合全案證據判定。
審理離婚案件應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因此,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調解是必經程序。調解在遵循合法、自願原則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靈活的手段。『離婚試卷』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的創新與嘗試。
這些情況法院將判決離婚
確認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纔會判決離婚,而夫妻感情破裂並沒有客觀的、統一的判斷標准。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較少。但是,出現某些特定情形時,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試卷』的分數可以為法官調解提供參考,但是,如果出現了法定情形,或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即使夫妻雙方的『考分』很高,法院也應當准予離婚。
大河網-河南法制報記者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