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拍後是否補差價引爭議
『27萬元一部苹果手機,顯然遠遠超越了司法拍賣的初衷,如果買受人悔拍,這裡就有個補差價的問題。』相關人士認為,法院完全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惡意參與競拍、事後又悔拍的買受人采取罰款、拘留等處罰,畢竟司法拍賣並不是『娛樂』,權利不能任性。
記者查閱2005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五條不僅規定了『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還規定『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這個規定出臺時,還沒有網絡司法拍賣。現在也沒有廢止,目前依然可以適用。』黃濤解釋說,2017年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乾問題的規定》,專門針對悔拍行為作出規定,一方面改變了過去小額財產不交納保證金的做法,同時又為了防止門檻過高而影響部分潛在競拍人的參與,確定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起拍價的20%。不過,其中沒有明確規定『補差價』。
記者注意到,針對『補差價』問題,有觀點認為,網絡拍賣不同於現場拍賣,現場拍賣有拍賣師提醒拍價,而網絡拍賣可能由於競買人重大誤解產生疏忽,法院應當給予普通民眾犯錯、反悔的權利,不應對悔拍進行過重處罰。
而支持從嚴處罰的觀點則認為,網絡司法拍賣已實行多年,且法院已經進行了完整、充分的競買規則提示,競買人也深知參與的是法院組織的司法拍賣活動,有其嚴肅性和權威性。由於網絡拍賣都能留下競價記錄,只要法院經過調查查明競買人實施了反復惡意競價行為,且在成交後故意不履行繳納價款的義務,就可以根據民訴法規定,對其妨礙行為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相關人士也認為,對於小額拍品來說,目前規定的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起拍價20%的規定過於機械,可以由法院酌情設定更為合理的指導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