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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狀告九旬老母:退休金不夠贍養望母親承擔部分
2017-09-04 16:15:58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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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提出兩個方案贍養母親

  在信中,鄭女士提出了兩個方案,方案一是其他子女在五棵松的房子裡照顧母親,因為母親是超高齡老人,身邊必須有人照顧,但母親不願用保姆,所以請母親征求其他子女的意見是否對其進行生活照料和監護義務,如果有其他子女願意對母親進行照料和監護,鄭女士可以騰出其五棵松的房屋,但母親必須在有子女陪同的情況下居住。而鄭女士自己負責照看父親。

  方案二是母親仍由鄭女士照料,但母親需把國家給予的基本養老金放到敬老院財務室,由敬老院財務室每月從銀行存折上劃轉基本養老金約3500元,不足部分由鄭女士和妹妹共同墊付。同時,鄭女士保證每周帶母親出敬老院去餐館吃一次飯,買母親喜歡的食物。

  鄭女士在信中對母親的存款還提出了一個要求,要求母親把5名親生子女都約到法庭上,當著大家的面出具存款單據,並說明除去日後鄭女士和妹妹墊付的敬老院費用後如何分配、由哪位子女監管。鄭女士在信中稱:『這件事必須辦,堅決不能在您百年之後,您的其他子女向我索要您的存款。這件事也是我要到法院解決的重要原因,我不能讓自己27年(從1989年您得腦血栓開始至今)照料您忍受了難言之苦和折磨,還讓您日後給我埋下惡果。』

  母女雙方均不同意調解

  鄭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公證書、母親寫的字據、存折,以及敬老院工作人員、家政人員和鄰居的證言,除詳細說明家庭成員情況外,還證明母親的養老金數年來1分錢未動,且母親另有存款數十萬元。此外,鄭女士還向法庭提交了給母親洗腳、掏耳朵和帶母親吃飯的照片,以證明自己對母親盡了贍養義務。

  在法庭上,鄭女士的母親僅在答辯時稱,鄭女士所訴事實和理由不清楚、不成立,但對證據未當庭進行質證。法庭上,雙方均表示不同意調解,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一周後,法官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先是認真、深入了解了鄭女士和其母親的情況,發現鄭女士和母親以及鄭女士的妹妹三人之間相處的還算融洽,鄭女士對父母雙方頗盡孝道,敬老院和街坊鄰居也有目共睹。而老太太的退休金並不算低,但長年一分不動,加上其他存款,老太太已經積攢了有數十萬元。

  老人吐露心聲達成和解

  法官耐心詢問老太太為何如此,老太太猶豫許久吐露了心聲。她考慮到自己與鄭女士父親系再婚,且雙方之前均有其他子女,自己與鄭女士父親再婚後又有了兩個女兒,而自己又與鄭女士父親離婚了,鄭女士父親回京後又不肯與自己復婚,考慮到復雜的家庭環境,老了無人管的擔心和恐懼深深地紮根於自己的心底,所以纔拼命攢錢,打算哪個子女對自己孝順就把財產給哪個子女。

  最終雙方經法官勸說,裂痕逐漸彌合,並決定回去仔細考慮斟酌。第二天,老太太交來了和解方案,為妥善解決矛盾,自己決定由小女兒即鄭女士的妹妹贍養,所有養老金和存款也都交給小女兒保管和支配,但鄭女士必須對老太太盡義務,對其他子女是否盡義務不做強求。鄭女士隨後也撤回了起訴。

  法官釋法

  贍養義務包括精神慰藉

  本案主審法官劉艷表示,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贍養標准應以老人的實際需求為限,並綜合考慮家庭、子女收入、負擔等因素。

  本案中,鄭女士母親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在鄭女士母親能夠獨自負擔的范圍內,法院一般不會再對子女做強制性的要求。但需要明確的是,贍養不僅僅是經濟上的滿足,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贍養義務主要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即便是老人在經濟上能夠負擔一部分或基本能自足,子女仍應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義務。針對此種情況,法官纔既勸說老太太不要過多地希望不在身邊的子女盡多大的義務,而要珍惜眼前人,多顧及身邊的、對自己正盡義務的子女的感受,同時也勸告鄭女士和其妹妹多體諒老人的想法,告知家庭和睦是幸福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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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