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建71歲女老賴欠8個多億後消失
涉案公司法人代表稱簽字不知情
泉州中院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與福建泉州宏昱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宏昱公司』)、陳長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宏昱公司與興業銀行泉州分行簽訂《出口押匯協議》,興業銀行泉州分行向宏昱公司發放出口押匯融資款1239萬美元。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信息顯示,陳長芹實為宏昱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與監事,2012年8月2日陳長芹為該公司出資2255萬元。
上述判決書顯示,陳長芹、張全亮、艾友澤與興業銀行泉州分行簽訂了《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宏昱公司向興業銀行泉州分行的債務提供最高本金限額為人民幣3億元的最高額保證擔保。押匯到期後,宏昱公司未還本付息,興業銀行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宏昱公司的法人代表張全亮在判決書上稱,自己只是名義上的宏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沒有在宏昱公司上過班,對於宏昱公司的經營管理、印章使用及本案借款事實均不清楚;自己在案涉《出口押匯協議》及《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上簽字只是根據公司實際老板艾友澤的指示,艾友澤叫簽字,自己就簽字,是被實際老板艾友澤騙簽的。據泉州中院法官介紹,艾友澤為陳長芹的兒子,該二人均未出席該案件的庭審。
一審法院認為,張全亮對在《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上自己的簽字真實性予以確認,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簽字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或是存在受欺詐、脅迫等情況,因此他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即對於被告宏昱公司的欠款在合同約定的最高本金限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認定,陳長芹、張全亮、艾友澤對宏昱公司的債務在最高本金限額人民幣3億元及相應利息、罰息等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長芹、張全亮、艾友澤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宏昱公司追償。
文/本報記者趙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