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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男性不受性侵,法律應有所作為
2017-08-22 16:16:22 來源:光明網  作者: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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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近日,大連一名22歲男子(網名『阿裡山神鹵蛋』)在微博發文稱,自己在該市駕校學車過程中,被一名男性教練性侵並受傷。駕校相關負責人證實確有此事,目前已經開除了該教練。『阿裡山神鹵蛋』稱,大連警方已經對涉事教練做出治安拘留15天的處罰。

  從報道情況看,該男子遭到駕校教練的性侵,究竟屬於強奸,還是猥褻還不可知,如果警方的處罰屬實,恐怕還是作為猥褻來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猥褻他人的,情節惡劣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該男子被處治安拘留15天,也算是行政處罰的定格處罰了。

  對於猥褻行為,究竟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主要還是取決於,是否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進行強制。從報道情況看,該男子遭到性侵並受傷,足以說明對方采取了暴力強制的手段。因此,駕校教練的猥褻行為已經『昇級』,涉嫌構成強制猥褻罪,而不能行政處罰了事。

  有強制猥褻罪的保護,這名受害男子還算是『幸運』的。之前,刑法的猥褻罪名,主要保護的是婦女和兒童,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擴大了強制猥褻罪定義,將對象不再限定為女性兒童,成年男子也能成為刑法保護的對象。所以,當男子遭到了對方強制猥褻時,法律也能為他們伸張正義。

  雖說,強制猥褻罪不分男女,體現了法治的進步,但是男子不能成為法律上的強奸對象,在性犯罪的保護上,又有諸多無奈。根據《刑法》規定,所謂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所以,男性即便受到了強奸侵害,也不能歸為受害者。

  當然,在現實中,對遭受強奸的男性,如未受到嚴重身體傷害,也可以用強制猥褻罪進行保護。問題是,猥褻他人,並不包括性交行為。如果對男性的強奸不能入罪,而是定強制猥褻罪,這就意味著,對男性的猥褻行為擴大化,還包括了奸淫行為,這無疑打破了罪行之間的基本界限。

  而且,對性侵者是定強制猥褻罪,還是強奸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的差異。如果定的是強制猥褻罪,基准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也不過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強奸罪的基准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孰輕孰重,一目了然,更突顯了對男性權利保護的不平等。《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裡的『一律平等』,也包括男女之間人身權利保護的平等,男性人身權利也應得到國家的尊重和保護。

  從世界范圍內的立法進程來看,各國越來越傾向於將男性作為強奸對象,給予刑法上的保護。比如,《法國刑法典》明確,『以暴力強制威脅或者趁人不備,對他人施以任何性進入行為,無論其為何性質,均為強奸罪。強奸罪處15年徒刑。』德國、意大利、俄羅斯等國,對強奸罪的直接主體和對象均無限制,而美國等國近年來也有立法松動的跡象。

  令人遺憾的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在立法未實質修改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多是通過定罪強制猥褻和故意傷害等,對男性『繞道』保護。2010年9月,在我國首例男性被『強奸』追究刑責案中,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即以故意傷害罪,將42歲的男保安判處有期徒刑1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立法應當借鑒優秀經驗,在擴大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後,再將男性也作為強奸罪的保護對象,更好地保護男性權益,彰顯法治的人本色彩。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