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女童背後,有些網民評論『無恥又無知』
在本次男子公開猥褻女童一事中,被誤認成嫌疑人的學生李炳鑫和最先為事件發聲的作家陳嵐成為網絡暴力的無辜受害者,若不是兩人的職業屬性讓他們擁有一定發聲權,更懂得如何用合理手段維權,及時獲得了大量網民的理解和支持,恐怕兩人受到的傷害更甚。
但比起上述兩人所遭遇的『網絡踩踏』,個別網民為猥褻者開脫,甚至大肆在網上發表不恰當言論,其性質已經不是用『直男癌言論』可以一筆帶過的。
這些言論的邏輯似乎認為,親人之間可以無底線地『親昵』;個人自由不可侵犯,『何況這還是老祖宗留下的傳統』……難怪有網友將這些思想稱為『封建餘毒』,提醒發表言論者『大清早亡了』!認為其『無恥又無知』。
當然,是非曲直,唯有法律能判斷。
首先,段家父母對養女的收養是否合法還需要警方進一步調查。但根據我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纔能合法收養: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並且年滿30周歲。在該案中,根據公開信息來看,嫌疑人的父母似乎並不符合第一條規定。但由於收養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因此,該案的小女孩是否為嫌疑人家庭合法收養,還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其次,縱然『兩情相悅』,若當事女童未滿14歲,在法律上屬於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中明確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該案中嫌疑人舉動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講,似乎都有猥褻之嫌,『兩情相悅』也無法『拔苗助長』。
再次,在該案中,有網友指出小女孩可能是嫌疑人家裡為兒子買的『童養媳』。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違反本條規定就構成違法行為。』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自由和其他乾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而且買賣人口屬於明顯違法行為。顯然,如果這一假設經警察調查後屬實,那就不只是猥褻女童那麼簡單了。
但面對網絡輿情中,有網民反為猥褻者開脫的事實,卻引發了部分網民的反思:我們的女童保護意識是不是還不夠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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