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8年被認定符合國家賠償規定
8月2日,馬超等人的請求得到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支持。
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復議馬五德等人的賠償申請時『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並支持了他們的申請國家賠償請求。
經法院組織協商,那曲公安處將以賠償金方式支付當年扣押馬超等人的58公斤黃金價款,共計人民幣1100萬元。
彭紅紅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2016年5月至今,馬超等人和律師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那曲公安處申請國家賠償、向西藏自治區公安廳提交賠償復議申請。
彭紅紅說,賠償申請兩次被公安部門拒絕後,今年1月17日,他們再次向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院申請國家賠償,8月7日收到了國家賠償決定書。
在國家賠償決定書中,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雙方爭議的賠償申請時效、賠償請求人主體資格、黃金數量進行了認定。其中對於黃金數量事實,馬超等人申請賠償的是58000餘克,而在那曲公安處出示的證據卻顯示黃金數量為50617.26克(淨重)。
對比之後,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定實際賠償應依據那曲公安處當年上交國庫的黃金數量,參照賠償決定作出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黃金交易市場牌價的每克單價乘以涉案黃金總克數來計算應當支付的賠償金。最終,考慮到當地的賠償能力等因素,雙方協調後達成一致為1100萬元。
馬超是第一個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的股東。這位54歲的甘肅商人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18年前,由於那曲公安處扣押了黃金,股東們沒法收回投資的錢,也無力支付民工的薪酬。
對於接下來的生活,馬超坦言,自己年齡大了,只想『錢來了,能過好一點』。
(實習生張鴻雁對本文亦有貢獻)
實習生謝煜楠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王景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