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兩次遭拒
馬超告訴記者,在聯系律師之後,他們決定不再盲目討要,而是通過司法途徑來申請國家賠償。
2016年6月,馬超等5位股東聯名向那曲公安處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那曲公安處退還違法扣押的58公斤黃金。2016年7月,那曲公安處作出《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要求馬超等人補充提交案件相關處理情況及有關物品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
馬超等人稱,1999年黃金被扣押前後,那曲公安處並未出具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無奈之下,他們只能向那曲公安處郵寄了《關於馬五德等五位賠償請求人無法補正有關證明材料的〈情況說明〉》。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在馬五德等人向那曲公安處出具了無法補正有關證明材料的情況說明後,那曲公安處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馬超等股東想通過司法途徑要回黃金的期望第一次落空。
此後,馬超等人重新向西藏自治區公安廳提出復議申請,再次要求那曲公安處退還黃金。西藏自治區公安廳通過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明確拒絕了馬超等人的賠償要求,稱『賠償義務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涉案財物進行扣押,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均屬合理合法。』
據馬超提供的錄音顯示,那曲公安處某支隊隊長曾表示,該案目前仍未偵破,尚未結案,案件也沒有過追溯期。
事實上,那曲公安處提供的票據憑證及後續的賠償決定書表明,早在1999年12月10日,那曲公安處就將所扣押的黃金變賣給了銀行,變賣款額為3825797.47元。5天後,這些款額以『罰沒款』的名目上交給那曲地區財政局。
該案的代理律師張鐵雁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那曲公安處將黃金上繳銀行的行為屬於違法處置涉案財物。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停止執行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對於黃金管理的黃金收購許可、黃金制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審批、黃金供應審批、黃金制品零售業務核准四項制度。
律師彭紅紅認為,這意味著,相關涉案人員攜帶黃金的行為已屬於合法行為,違法扣押的黃金應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