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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前女友索還百萬轉賬 法院:戀愛饋贈無須還
2017-08-14 14:53:52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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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一審:

  以結婚為條件贈與應還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系戀愛關系,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增進彼此感情互贈財物本屬人之常情,但雙方交往不到一年,曉磊贈與阿蓉財物高達114.8萬元,明顯不合常理。

  結合曉磊、阿蓉於2015年4月18日訂婚的事實以及轉賬金額『52000』、『8888.88』、『88888.88』數字的寓意,可表明曉磊大量給付阿蓉財物,是為了與對方締結婚姻,也即其行為是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所附條件成立時生效,如果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即贈與所附條件沒有成立,贈與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現結婚並未實現,阿蓉佔有贈與財產的行為屬不當得利。

  因此法院判阿蓉返還114.78萬元。阿蓉上訴稱,曉磊並無證據證明轉賬的26筆款項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案涉款項是雙方戀愛期間一方以增進情誼為目的的贈與,屬於好意惠施。且上述款項大都已用於雙方戀愛花銷,被二人揮霍,包括購物、旅游等。

  曉磊答辯稱,其要求返還的款項只是贈與行為的一小部分,是基於想和阿蓉結婚的附條件贈與,贈與金額遠遠超過戀愛關系中正常和適當贈與的限度。

  二審:

  一般贈與無須返還

  二審法院認為,曉磊並未舉出充分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的贈與以結婚為條件,應屬於一般贈與,阿蓉無須返還。

  法院認為,理由有幾點。其一,上述款項為近一年內不定期不定額的轉賬,數額有大有小。未有證據顯示所轉款項以雙方締結婚姻為條件;其二,曉磊就本案起訴時主張案涉款項為借款,後變更其訴請為附條件的贈與。由此反映,曉磊在轉款時,並未明確以結婚為條件;其三,上述款項贈與期間,雙方曾同居生活,不排除部分款項用於雙方共同生活。其四,雙方分手後,曉磊仍向阿蓉轉賬,則屬為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挽回阿蓉心意,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而轉賬;最後,證據表明,曉磊個人經濟條件較好,上述款項的給付並未超出合理范圍。

  據此,曉磊向阿蓉贈與的上述款項屬戀愛期間的一般饋贈,曉磊已將上述款項向阿蓉給付,其現要求撤銷贈與並返還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改判阿蓉無需歸還上述款項,駁回曉磊的全部訴請。

  再訴:

  追討戀愛期間贈與的114萬元

  女方辯稱:所轉款項大都用於雙方戀愛花銷

  法院二審:所涉贈與款項無證據證明以結婚為條件一般贈與無須返還

  起訴追討彩禮後,曉磊又向法院起訴稱,從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雙方同居期間和分手後,曉磊共向阿蓉轉賬114.78萬元。據查,曉磊一共向阿蓉轉賬26次,從上千元到數萬元不等。

  庭審時,曉磊為證實阿蓉以各種理由向其要錢,出示雙方部分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阿蓉稱『那就要發52000』『你說88888』『現在你不發88888』『我就不會原諒你』。

  阿蓉對上述微信聊天的內容真實性確認,但其認為曉磊轉賬的目的系為了挽回她的感情。而曉磊則稱轉賬是為了與阿蓉締結婚姻,雙方分手後是為了挽回感情纔給阿蓉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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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