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洲一男子獄中遭盜刷51萬元

多張銀行卡與手機號關聯兩次被人冒名補辦手機卡
『拿張登記照P個圖就能補辦電信手機卡,然後盜刷了我5張銀行卡,51萬元就這樣不翼而飛了,我一定要討個說法,雖然礄口區法院和市中級法院都以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為由駁回起訴。』昨天,拿到市中院裁定書的蔡先生已委托律師向湖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未盡審核義務
應擔侵權責任
湖北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梅勇表示,本案中電信公司因未經持卡人蔡先生允許為其在網上辦理補卡手續,因為審核不嚴被人冒用身份補辦,並被犯罪分子利用,最後將其數張銀行卡盜刷,導致客戶巨額損失。
電信公司在業務辦理的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未盡到審核義務,侵犯了客戶的財產權利。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電信部門如有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刑事案件的偵破與否,並不影響蔡先生向電信運營服務商主張權利,法院以此駁回起訴不當。
如果在此情形下,公民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法律公平正義的保護,將嚴重影響公民對於電信服務、銀行資金安全的信心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導致的後果是,公安局尚未破案,民事賠償不能實現,公民需要為他人的過錯自行買單,不利於手機運行商服務的提高改善,相關網絡犯罪會愈演愈烈。
律師建議:因現在手機具有超強的支付功能,相關的網絡通訊運營商應當謹慎開展網絡補卡業務,此類業務最好經客戶授權後再辦理,並經嚴格審核,保證服務質量。
對於客戶來說,平時應當注意保護好個人信息,銀行信息,注意不外泄。在遇有朋友通過網絡借款等情況時應及時核實,避免不必要財產損失。
人在獄中,銀行卡遭盜刷51萬
事情要從2015年說起。
2015年3月10日,38歲的新洲人蔡先生在陽邏街平江東路一處民宅裡,因聚眾賭博被警方帶走,隨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於2016年2月10日刑滿釋放。
就在他被羈押的8月16日至9月3日期間,他的電信手機卡被兩次冒名補辦,5張儲蓄卡、信用卡及支付寶均被盜刷,金額51萬元,另有微信好友遭遇金額不等的詐騙。
2015年9月4日,蔡先生的妻子徐女士趕到邾城街派出所報案說:8月26日,我給我老公還信用卡,發現該卡透支5萬元,這與之前老公告知的4000元有很大差距,當時我們便將銀行卡凍結了。9月4日,我們去一家銀行查詢我老公的儲蓄卡賬戶,發現大量資金被轉走。而後我們去另一家銀行查詢發現該行儲蓄卡密碼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