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商家僱請托兒搞『假排隊』營銷,既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又涉嫌虛假宣傳,已觸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禁止性規定。監管部門不能對此視而不見
一家位於成都市中心繁華商圈的網紅餅店,排隊20餘人中竟有7人是托兒。此事日前被媒體蹲點證實並曝光後一石激起千層浪。成都市該轄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後,對商家進行了合法經營、誠信經營的教育,商家則承諾不會再有僱托排隊行為。至此,一起『假排隊』虛假營銷事件終了,但輿論的質疑並沒有停止(8月1日《工人日報》)。
僱請托兒『假排隊』搞營銷,是不少商家賺取利潤、屢試不爽的老套路。這種老套路的最大優勢在於能利用消費者的不知情,以虛假手法人為地營造出商品供不應求的熱銷場面,誘騙消費者在渾然不覺中進行消費。顯然,這種營銷行為已涉嫌對消費者的欺詐。依法對弄虛作假的不良商家進行懲戒,既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又是倒逼商家誠信經營的應有之義。
不過理想豐滿卻現實骨感。盡管『假排隊』搞營銷明顯有悖誠信經營的市場原則,也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但現實中卻很少有搞『假排隊』營銷噱頭的不良商家依法受到懲戒。在監管部門看來,僱請托兒『假排隊』本身只是商家的一種營銷行為,充其量不過是打了法律的擦邊球,只能對不良商家進行誠信經營教育。囿於這種『假排隊』營銷行為的性質難以確定,若要對其依法制裁,似乎目前還於法無據。
事實果真如此嗎?我們不妨先看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56條規定,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對照法條不難看出,商家僱請托兒搞『假排隊』營銷,是典型的虛假宣傳,監管部門理當對不良商家及時果斷依法『亮劍』。那種認為對『假排隊』營銷行為難以定性而不予懲戒的托辭,顯而易見是監管不作為的借口。可以毫不客氣地說,正是監管這種不作為之借口,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搞『假排隊』營銷肆意蔓延,監管部門難辭其咎。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對搞『假排隊』營銷的監管過程中,不少地方的監管部門除了將難以定性作為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借口外,還錯誤地認為商家采取何種形式搞營銷屬於市場行為,監管不能『手伸得過長』。不可否認,監管部門對商家營銷行為的監管應該遵循市場交易的本質規律,對於本不屬於監管的對象應該有所不為,但這並不等於放任不管,讓商家在營銷方面隨心所欲。不良商家僱請托兒搞『假排隊』營銷,既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又涉嫌虛假宣傳,已觸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禁止性規定。監管部門不但不能對此視而不見,反而更應該對不良商家這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當頭棒喝。如此,纔能讓不良商家在法律的高壓面前『多長點記性』,循規蹈矩地將營銷行為固定在法治軌道上。
歸根結底,不良商家『假排隊』營銷伎倆的得逞和蔓延,緣於真監管的不到位。監管部門應將之視為惡意競爭、欺詐消費者、擾亂正常商業秩序的行為,以積極的作為進行真監管,倒逼商家遵循市場規則。(張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