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嘉興企業侵犯林志玲肖像姓名權案二審開庭賠償數額成焦點)

侵權廣告用了林志玲的照片。
浙江在線4月12日訊昨天上午,林志玲狀告兩家企業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糾紛一案,二審在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但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本案當庭未做出宣判。
一審回顧
原告要求賠償250萬
一審判決賠4萬
去年8月22日,一審開庭。
原告林志玲沒來,代理律師出庭。被告是浙江華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華財』)和嘉興華財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財』),兩公司所在地都在嘉興市秀洲區王店鎮。
原告稱,兩被告為提高其產品知名度和影響力,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廠區等大型戶外廣告牌、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臺及全國性建材商業展會的展臺、海報等介質上,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簽名進行宣傳。
侵權廣告還冒用原告的名義,在醒目的位置以顯著的文字標注『HELLO,我是林志玲,集成牆面我就選帝諾尼』等廣告語。
原告認為,兩被告對林志玲的事業及工作造成了惡劣影響,故訴請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精神損失費人民幣4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人民幣10萬元。
兩被告辯稱,被告『嘉興華財』有赤壁欄目組劇照的授權書,明確說明原告的劇照可以授權用於『嘉興華財』的專賣店、推銷照及展覽,但公司確實不知林志玲的生活照、藝術照不能用;另外,被告『浙江華財』只是被告『嘉興華財』的股東,並沒有侵權原告。
去年12月,嘉興秀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嘉興華財』停止對原告的侵權行為,並在公司首頁持續登載致歉聲明十日,向原告林志玲賠禮道歉;『嘉興華財』賠償原告林志玲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40620元;駁回原告林志玲對被告『浙江華財』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求250萬,最後法院判賠4萬,為何差距這麼大呢?
法院稱,這個賠償數額是法院根據林志玲的知名度、被告『嘉興華財』網站對林志玲肖像、姓名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使用時間、網站的點擊率、該網站的影響力,結合被告『嘉興華財』的過錯及當地市場因素,酌情確定的;且被告『嘉興華財』侵害的是肖像權、姓名權中的財產利益,非精神利益,對原告的個人形象並未造成不良影響,未給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故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而『浙江華財』是『嘉興華財』的股東,原告無證據證實其實施了侵犯原告的行為,故原告要求『浙江華財』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