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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高校設『失物招領費』引爭議 律師:不違法
2017-04-10 08:50:1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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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校方

  學生和校方各承擔50%的獎勵費用

  孫浩叡介紹說,學校從2006年開始實行給予撿拾人員獎勵的制度。撿到丟失物品的主要是學校的保潔員和後勤人員,也有部分學生,這些群體也是獎金的獲得者。而學生丟失的物品涵蓋了手機、U盤、充電寶以及沒有拆封的快遞等等,『一般是丟在教室裡,校園的乾道上,也包括食堂的桌子上』。

  『2014年的時候,我們發現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有一個同學一天之內丟了三樣東西,三次到保衛處找他的東西。我們覺得同學們在保護個人物品的意識上可能確實不是很強,所以決定象征性地提倡學生自願承擔一半的獎勵費用。』

  孫浩叡介紹,如果丟失的是價值1000元以下的物品,撿拾者可以獲得10元的獎金,其中『學校要承擔5元,提倡學生承擔5元』。而如果丟失的物品價值在1000元以上,提倡學生承擔10元的獎金。

  孫浩叡稱,設立『失物招領費』之前,學校最多一個月能獎勵給撿拾者8000元到9000元。設立之後,今年開學至今,獎勵金額不到2000元。『現在在學校裡丟的東西基本都能找到,而且大家都有一個意識,丟了東西到保衛處去找』。

  對於學校收取的『失物招領費』的具體流向,孫浩叡稱,『保衛處收完學生自願交的這部分錢以後,會把錢交給後勤,後勤根據數量再跟財務報備,領導簽字之後再支付另外百分之五十的錢,最後一起把錢支付給撿拾人員,按月付錢。』

  律師

  設『失物招領費』

  不違法但不可強制收取

  學校設立『失物招領費』是否合理?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認為,制定失物招領收費的規則不違法,如果校方是強制收取,則涉嫌侵犯學生財產權,是違法的。如果是非強制性、自願行為,則該規定欠妥。

  韓驍表示,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我國立法鼓勵上交遺失物的高尚行為,但並未規定是否應當由失主主動上繳『酬勞』獎勵拾金不昧者。從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角度,制定失物招領收取費用的規則建議失主給予拾金不昧者酬勞並不違法。

  不過,韓驍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之規定,侵犯公民財產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學校強制收取該費用,學生有權保護自己的財產權不受侵犯。

  韓驍認為,如果收取『失物招領費』是非強制性、自願行為,則該規定欠妥。他表示,拾金不昧是我國傳統美德也是拾金不昧者的義務,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且『如果通過獎金形式鼓勵拾金不昧,那麼是否是在把拾金不昧推向了「交易」的層面,談何不昧』。

  此外,對於具體的收費標准,韓驍認為,如果是強制學生要繳納5元、10元費用,則該標准不合法。如果是自願繳納行為,則不違法,但與我國公序良俗相違背,該規定欠妥。

  關於錢款的管理,韓驍表示,其資金流向應當由學校公開賬目,接受學生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文/本報記者張帆王天琪實習記者王玲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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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