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警察招募海報。圖片來源:香港警務處網站
無論是在影視作品還是現實生活中,香港警察都給我們留下了良好印象:英勇善戰、破案如神,還不卑不亢、高度克制。應該說,在香港,除了警員素質極高以外,健全的法律和有效的監管也是保證警隊保持高服務水平的重要一環。那麼,香港警隊倘若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玩忽職守、不作為等情況,會如何被監督和處理呢?
提到香港監督警察這個話題,就不得不提香港的投訴警察的雙層制度。制度的第一層,投訴個案會交給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待投訴警察課完成調查後,便會把調查報告及檔案資料交給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審核,這就是制度的第二層。

香港警察。資料圖
監警會的權力都有哪些?根據《監警會條例》,監警會主要職能包括觀察、監察和覆檢警隊處理和調查須匯報投訴的工作,以及監察對被投訴警務人員所采取的行動;找出警隊工作常規或程序中已經或可能引致市民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並提出建議;適當時向警務處處長或(/及)行政長官提出意見和建議等。如果監警會在審核調查報告時如果覺得有疑點和不足,將會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或提供更多資料,甚至重新調查。調查必須在調查報告獲得監警會通過後纔能完結。
既然監警會權力這麼大,又有誰來監督監警會呢?監警會是一個獨立機構,2009年6月1日《監警會條例》正式生效,從法律上確立了監警會的獨立性;監警會主席、副主席及其他委員均由行政長官直接委任,但行政長官不可乾預監警會履行職責,確保了監警會在履行職責時保持中立和不偏不倚。
接下來,讓我們通過兩個案例來看一下監警會是如何處理投訴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