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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整治旅游市場 "低價團"坑游客最高或罰150萬
2017-03-30 11:01:36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黃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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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原標題: 『低價團』坑游客最高或罰150萬元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場的發展如火如荼,但在旅游中發生的意外、糾紛、投訴也屢見報端。為規范旅游市場,保護旅游者和經營者雙方的合法權益,28日,《廣東省旅游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記者注意到,旅游中的投訴重點——低價購物團成了草案中明文整治的重點,用低價團誘騙消費者並靠付費項目或回扣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旅行社,最高可被罰150萬元;在購物點買到『問題』產品的,旅行社也要先行賠付。

  向低價團購物游說NO

  近年來,旅行社用低團費攬客,組織『購物游』的不正當經營方式屢遭投訴。廣東毗鄰港澳,一兩百元的低價港澳一日游或幾日游團屢見不鮮,成了旅游市場『黑點』之一。針對這一現象,草案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並開出重罰單。

  草案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提供包價旅游服務時,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購物、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約定的購物場所、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的基本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並與旅游者訂立合同。訂立的合同不得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對旅游者進行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得強迫旅游者消費購物。

  為保障旅游者在購物點不買到高價、低質的貨品,草案還規定,一旦在與旅行社書面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內購買的商品出現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等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對違規組織『低價團』『購物游』的,草案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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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