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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鐵問題電纜: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法涉嫌犯罪
2017-03-24 13:47:31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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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奧凱公司違反產品質量法涉嫌犯罪

  法學博士張遠忠律師今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奧凱公司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為,首先違反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奧凱電纜公司的行為屬於典型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今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時稱,奧凱公司向地鐵公司提供不合格電纜,基於地鐵的公共交通特性,其性質惡劣,後果嚴重。

  以已經於去年11月運營的西安地鐵三號為例,每天運送乘客34萬多人次。

  劉德良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構成犯罪,依奧凱公司銷售金額僅西安一家地鐵就達3000萬元,對其法定代表人的判刑可能達到上述條款中最嚴的一項。

  當然,也有學者對構成刑事犯罪一項持有不同意見。稱要對『不合格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具體分析,『是35號鞋冒充36號鞋,還是把有瑕疵的35號鞋冒充沒有瑕疵的35號鞋?需要搞清楚』。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