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3日電(記者 任峰)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2日聯合發布公告稱,自2017年3月22日起,非北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北京購房,需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北京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1年,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北京市規定『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連續5年(含)以上繳納個稅』,當時的規定並未明確要求『按月連續繳納』,而3月22日發布的公告細化了這一政策的執行標准。
新規要求,『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形審核認定:
一是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北京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根據各自適用的計稅期間,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或20個季度)在北京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稱,對於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未繳或補繳稅款且不超過三個月的,視為連續繳納。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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