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司法鑒定報告顯示,均未檢出人血

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一份編號為京正【2016】物鑒字第4564號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了解到,2016年6月16日,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將吳雙的車輛提取物與一份死者的血樣送到該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對比。
鑒定意見顯示,吳雙的車輛右側緊繩器、工具箱後部、貨箱底板中下部提取物均未檢出人血成分。落款的時間為2016年6月30日。
隨後的7月22日,該司法鑒定中心對此次人體組織確證實驗向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進行了說明。
在這份書面答復中,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明確,目前法醫物證領域能做人血斑或人精斑的確證實驗,沒有關於人體組織的確證實驗,即無法通過確證實驗的方式證實疑似組織是否為人體組織。
也就是說,吳雙的車輛提取物無法通過實驗被確定為人體組織。
玉田縣交警大隊還委托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對吳雙車輛和死者的衣物,進行了車輛痕跡鑒定。編號為唐物鑒【2016】痕字第06-131號報告書顯示,鑒定機構在玉田縣交警大隊事故停車場進行了此次鑒定。

該報告書稱,吳雙駕駛車輛的輪胎花紋與死者褲子上輪胎花紋種類相同,依據現場和雙方痕跡認為車輛右前下側與低位人體接觸可以形成雙方痕跡。
換句話說,也就是依靠輪胎花紋認定了吳雙涉嫌交通肇事。
2016年6月17日,玉田縣交通大隊又一次向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申請了事故痕跡鑒定。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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