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在我手中,怎麼會無緣無故消費了15萬元?』儋州男子仇某的手機上收到一條銀行的消費短信,顯示他在9分鍾內先後消費交易了人民幣154653.46萬元,仇某到派出所立案後將銀行告上法庭。近日,儋州法院審理一起借記卡糾紛案,銀行因保管不善,賠償仇某人民幣154653.46元及利息。銀行不服提起上述,海南省二中院審理後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仇某在該銀行處辦理了一張銀行卡。2016年3月27日下午15時18分,仇某收到銀行發送的信息,提醒消費152686.42元。仇某以為是詐騙短信不以為然,9分鍾後,仇某再次收到銀行短信提醒交易1935.68元和手續費交易31.36元。仇某致電銀行客服諮詢後,發現系銀行卡被盜刷。在客服工作人員的指導下,仇某帶著銀行卡到銀行網點進行了查詢和掛失的操作,銀行查詢得知,仇某卡內的款項屬於境外交易。隨後,仇某報警並前往派出所報案,目前尚未破案。
儋州法院審理認為,仇某在銀行辦理了銀行卡,與銀行存在存款合同關系,仇某銀行卡的金額是在境外交易被取走,其當時人在儋州且且銀行卡隨身保管,證實該筆款不是仇某支取,也沒有證據證明仇彬委托別人取款,仇彬對其銀行卡中的存款被取走沒有過錯,不需承擔責任。銀行作為發卡行有義務保障客戶銀行卡的存款安全,仇某銀行卡中的154653.46元在境外交易被取走系銀行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不到位造成,因此應由銀行承擔該款被取走的責任。遂作出上訴判決。
這是一起銀行卡盜刷引起的借記卡糾紛,儲戶向銀行申請辦理借記卡,雙方形成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系,該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仇某作為銀行卡的持卡人,在其得知所持銀行卡發生涉案非正常交易後,立即前往銀行用本人所持有真實借記卡查詢並辦理掛失,之後即刻前往派出所報案。上述一系列行為表明,仇某作為儲戶已盡到了其基本的義務。
海南二中院審理認為,雖然銀行卡及其密碼持卡人具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但不能因他人掌握仇某銀行卡密碼即推定其存有過錯,而且銀行無法證明銀行卡信息和密碼泄露系仇某的過錯所致。因此,銀行理當向儲戶承擔因銀行安全系統漏洞及技術風險所形成的儲戶資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