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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5種情況可判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
2016-12-22 16:47:25 來源:新華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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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據交通部網站消息,交通部近日公布《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對符合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的5種情況分別作出詳細說明,強調依照本指南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應依法依規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指南》指出,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5個方面:

  (一)存在超范圍、超能力、超期限作業情況,或者危險貨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危險貨物作業工藝設備設施不滿足危險貨物的危險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應急設備的配備不能滿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行、使用的;

  (四)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或裝卸儲運設備設施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

  (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指南》就上述各條款作出如下詳細說明:

  『存在超范圍、超能力、超期限作業情況,或者危險貨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許可范圍和有效期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

  (二)倉儲設施(堆場、倉庫、儲罐,下同)超設計能力、超容量儲存危險貨物,或者儲罐未按規定檢驗、檢測評估的;

  (三)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儲存,管道超溫、超壓、超流速輸送,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要設備設施超負荷運行的;

  (四)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相關設備設施超期限服役且無法出具檢測或檢驗合格證明、無法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

  (五)裝載《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1.1項、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未按照規定實行直裝直取作業的;

  (六)裝載《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1類爆炸品(除1.1項、1.2項以外)、2類氣體和7類放射性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超時、超量等違規存放的;

  (七)危險貨物未根據理化特性和滅火方式分區、分類和分庫儲存隔離,或者儲存隔離間距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禁忌物違規混存情況的。

  『危險貨物作業工藝設備設施不滿足危險貨物的危險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裝卸甲、乙類火災危險性貨物的碼頭,未按《海港總體設計規范》(JTS165)等規定設置快速脫纜鉤、靠泊輔助系統、纜繩張力監測系統和作業環境監測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液體散貨碼頭裝卸設備與管道未按裝卸及檢修要求設置排空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吹掃介質的選用不滿足安全要求的;

  (三)對可能產生超壓的工藝管道系統未按規定設置壓力檢測和安全泄放裝置,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儲罐未根據儲存危險貨物的危險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氣密封保護系統、添加抗氧化劑或阻聚劑、保溫儲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五)儲罐(罐區)、管道的選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設置不符合規定的。

  『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應急設備的配備不能滿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危險貨物作業大型機械未按規定設置防陣風和防臺風裝置,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重大危險源未按規定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的;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設施,未按規定設置視頻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工藝設備及管道未根據輸送物料的火災危險性及作業條件,設置相應的儀表、自動聯鎖保護系統或者緊急切斷措施,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六)未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不能滿足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應急處置的類型、功能、數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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