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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隱私權益保護 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
2024-06-20 10:55:00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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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要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統籌推進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

  個人是創造數據的重要來源主體,大量數據具有個人信息、個人隱私等人格屬性。當前數據要素相關制度、技術、立法不完善,隱私泄露事件多發,導致個人不願共享、流通數據,或提供虛假數據,影響數據價值的釋放。平衡數據主體權益保護與數據應用發展,需要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加強數據處理技術保障,完善相關數據要素立法監督,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值,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

  完善個人數據基礎制度

  數據基礎制度建設關乎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要統籌推進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方面基礎制度體系建設,維護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

  完善數據產權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出的數據產權『三權分置』方案,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逐步完善數據分級分類確權授權使用,為保護個人數據主體權益提供基礎性制度保障。

  規范數據流轉相關制度。在數據收集環節,切實落實『告知同意』制度,披露數據處理范圍、方式和目的,不應涉及非法采購和非法爬取。在數據流通使用環節,要堅持遵循目的限制原則,超越數據使用目的時,要主動追加知情通知和告知同意,保證使用數據目的兼容。在數據監管環節,鼓勵數字行業和主管機關共同協商、監管數據安全,強化分行業和跨行業協同監管,建立數字行業自律組織,出臺數字行業數據管理協議,施壓企業數據安全管理責任。

  健全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開展『數據財政』試點工作,探索收益分配與再分配制度,推動數據要素收益向數據價值創造者傾斜。同時,要防止資本在數據領域無序擴張形成壟斷,建立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加強個人數據處理技術保障

  個人數據承載著人格尊嚴,包含生物識別信息、醫療健康、消費記錄、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要審慎對待原始數據的流轉交易行為,強化數字安全技術創新體系,兼顧個人隱私保護和個人數據利用。

  一方面,推動數據匿名化處理。數據匿名化處理是通過差分隱私、同態加密等隱私計算技術,以及字符屏蔽、假名化等數據脫敏技術,消除或加密身份信息和敏感信息,實現個人數據的高效流通和價值釋放。要結合匿名化技術的迭代創新,持續更新個人數據匿名化標准,嚴守相關技術的合規底線,定期開展個人數據隱私風險評估,建立數據泄露責任追究機制,及時調整數據匿名化處理策略。

  另一方面,防范化解再識別風險。數據匿名化技術易存在處理不徹底情況,容易發生『技術圍獵』,憑借數據鏈接和數據結構對匿名化數據進行算法關聯,恢復個人信息的身份可識別性,增加數據流通使用的安全隱患。防范化解再識別風險,要堅持『數據可用不可見』『數據可算不可識』原則,采用審批流程對數據處理活動進行管理,以登記訪問的方式約束數據使用權限,對高度敏感數據進行二次加密處理。還可以采用『揭榜掛帥』方式,引導有能力的企業和科研機構突破匿名化、安全測試等關鍵技術。一旦發生匿名化數據的再識別,數據流轉應立即中止,數據處理者應履行安全管理、主動告知等義務,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保障個人數據主體的基本權益。

  推進個人數據領域立法

  當前,在數據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出臺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初步建立數據領域法律框架。同時,個人數據法律制度建設仍面臨問題,需要將大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技術標准、合規指引等上昇為法律,以法治方式治理數據要素市場,實現個人數據安全高效流通。

  數據處理技術法治化。數據處理技術平衡了個人隱私安全和個人數據利用,通過訪問控制技術、匿名化處理技術、可識別風險防范技術等方法,化解數據風險。對數據處理技術進行立法,要明確技術路徑的尺度、標准、流程和范圍,通過法律路徑解決技術風險。

  推動數據跨境流通領域立法。要從國家安全角度,對跨境流通的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完善數據跨境流動安全評估制度,持續跟蹤跨境數據,強化數據跨境流通規則,可參考《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信息出境標准合同規定》等,推動完善相關政策法規。

  完善數據領域反壟斷規則。數據易聚集、難確權的特性,以及數字技術的網絡效應,造成了數據領域的壟斷問題,損害個人數據主體利益,阻礙數據價值充分釋放。有必要在反壟斷法中明確數據壟斷標准,完善相關具體反壟斷規則,助推數據開放和共享,維護數據要素市場公平,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

  個人數據是數據要素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度、技術、立法三管齊下,協同保護個人數據權益,有助於對數據有序利用起到一定的『松綁』作用,促進數據的優質供給和高效利用。貫徹落實『數據二十條』精神,做優、做強、做大數字經濟,加強數據領域法治建設,強化個人隱私保護,維護個人數據安全,能更好統籌個人數據安全保障與流通效率,更好激發數據要素市場活力,促進數據要素價值充分釋放。

  (作者:王樂、孫早,分別系西安交通大學副教授,黨委副書記、教授)

責任編輯:王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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