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服務消費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團體標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標准由中國互聯網協會於2023年11月立項,旨在通過規范網絡游戲經營者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經營義務和服務能力,改善網絡游戲消費環境,保護未成年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立完整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消費管理規范,引導網絡游戲產業健康發展。《征求意見稿》提及的一些規定內容,引發網絡廣泛關注。
日前,法治網研究院邀請了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理事長、中國互聯網協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與發展工作委員會主任黃澄清,西南大學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網絡教育立法研究所所長、重慶市網信辦網絡法治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楊攀,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康達(海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袁芳等,圍繞相關話題展開了一場深入對話。
法治網研究院:作為首個未成年人網游退費團體標准,這次《征求意見稿》引起了網友廣泛關注,尤其是其中的一些細節性規定更是引起較大熱議。作為牽頭編制的協會來說,當前為什麼要出臺《征求意見稿》?如何確保標准的權威性、科學性?據您了解,目前業內游戲廠商對此大抵持何種態度?
黃澄清:前些年,我國網絡游戲產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出現未成年人沈迷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這裡面,存在個別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對推動網絡游戲防沈迷工作心存僥幸、搞變通的問題,還有大量監護人對個人身份信息保管不善,甚至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成年人身份信息等破壞網絡游戲防沈迷系統的情況。這些問題最終把矛盾集中在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消費管理上,在消費管理中以退費最為突出,而目前網絡游戲缺少統一的退費標准。圍繞是否退費、退費多少、責任歸屬等問題,各主體意見不一,導致矛盾昇級、激化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鞏固防沈迷成果,急需建立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消費管理的規范。
中國互聯網協會未成人網絡保護與發展工作委員會、調解工作委員會牽頭研制《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服務消費管理要求》團體標准,廣東省、海南省、湖南省、天津、上海等地互聯網協會及相關機構積極參與。標准中專門約定申請人和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無法達成一致的,雙方協商後,可將相關退費申請移交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工作委員會或平臺設立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處理。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工作委員會針對成年人冒用未成年人名義騙取退費等惡意退費行為,將建立黑名單機制,並及時與相關方共享數據。
在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未成年人是關系到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命題,這些游戲廠商還是願意向全社會展現誠意誠信和責任擔當。因此,在標准編制過程中,絕大部分游戲廠商都積極參編,主動溝通並反饋情況,主動提供參考案例,希望該標准能反哺企業相關處理機制。
法治網研究院:此次《征求意見稿》根據各自過錯情況,明確劃分了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監護人等責任方的擔責比例。比如,若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未接入國家建立的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導致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網絡游戲服務並充值,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承擔100%責任。若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沈迷措施,但存在監護人未充分履行監護人責任等過錯情形的,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相關消費過程中防沈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況承擔對應責任,建議一般責任比例為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礎上相應調整,監護人承擔剩餘責任。您怎樣評價這種擔責比例的切分?
楊攀:《征求意見稿》所提『若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未接入國家建立的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這種行為本身就違反了相關法規規章,從而應該受到相應處罰的行為,《征求意見稿》將其作為處理民事責任分配中的過錯依據,能夠有效督促游戲經營者嚴格落實有關要求。『導致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網絡游戲服務並充值,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承擔100%責任』,由於經營者有過錯,實際上還對未成年人造成了損害,是否還可以進一步考慮賠償利息損失、維權費用?
同時需要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也要考慮監護人特別是留守兒童或者為生計奔波的監護人的現實情況,而平臺相較於監護人更有技術能力從源頭上實現有效監管。當然,並不能以此推卸監護責任,比如監護人可以給未成年人設置支付限額等。
袁芳:我認為這種擔責比例的切分是合理的。首先,它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視和對各責任擔當人應負責任的明確劃分。通過設置責任比例的方式,區分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和監護人的責任,既對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提出技術防范和管理創新的要求,也明確了監護人的監管職責,還有助於減少因退費引發的糾紛和矛盾。這不僅有助於各方主體履行義務,還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擔責比例還預留了對復雜實踐情況的靈活應對路徑,使法律適用存在一定的彈性空間,適用者可進行合比例、合目的的裁量性適用,繼而使得責任劃分更加公正。
最後,團體標准的出臺也為未來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實踐基礎和參考依據。
熊丙奇:這樣一個擔責比例的切分機制,主要是強調了兩方面的責任。一方面就是游戲平臺的責任,進一步督促其配置防沈迷措施、對未成年人進行身份識別等;另一方面就是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而有的未成年人監護人甚至直接把自己的游戲賬號分享給未成人去使用。當然,真正落實起來,還會涉及相關責任的鑒定問題,需要進一步細化相關工作。
黃澄清:網絡游戲沈迷是一個社會問題,防沈迷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和監護人是防沈迷工作的主體,需要共同承擔起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這是社會共識。未成年人突破防沈迷限制並在游戲中完成超額消費,導致這個問題產生的各主體應當依照各自過錯承擔責任,否則談不上『共同承擔』。
為了推動團體標准在解決實際糾紛中的應用,我們例舉了你所提及的一些實踐中的典型過錯情形:比如,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如果沒有按照國家規定接入統一實名認證,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對未成年人實名的用戶進行限充將承擔100%責任;比如,監護人通過多種或多次情形破壞防沈迷成果的(如主動幫助未成年人人臉識別,放任未成年人長期消費,一個家庭多次申請退費等)將加重責任,甚至承擔100%的責任等。
法治網研究院:我們注意到,《征求意見稿》還對消費金額管理做了細致要求。比如,針對8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用戶,同一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游戲付費服務,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50元,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200元。針對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用戶。同一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游戲付費服務,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100元,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400元。您怎麼評價這一規定,對於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在執行該規定方面有什麼提醒?
袁芳:《征求意見稿》對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消費金額的限制性規定,在體系上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通過設定具體的金額限制,既保護了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防止其過度消費;又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和監護人提供了明確的執行標准,有助於減少因消費行為引發的糾紛。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在執行該規定時,首先需要確保其服務系統能夠准確識別和限制未成年人的消費行為。其次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管機制,確保所有員工都了解並遵守相關規定。此外,還應密切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及時調整服務策略。
熊丙奇:這個規定還是有必要的。根據不同年齡層次,從充值金額方面進行限制,避免了大額充值後要求退費的消費糾紛,而且也聚焦針對未成年人群體消費不理性的特點。
楊攀:我覺得這個規定非常好。充值金額小除了可以避免青少年沈迷網絡游戲,還會避免不少消費糾紛。雖然這個辦法不難想到,但還是應該點贊。
法治網研究院:鑒於團體標准在法律效力上並不具備強制性,您認為,接下來如何纔能更好地推動其落地,甚至成為各相關主體乃至司法調解、訴訟的參考依據?
楊攀:通常,協會可以引導自己的會員和相關單位遵守相關法律、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為了達到更好的效果,相關標准可以通過更加充分研究論證和宣傳推廣,讓更多的社會公眾知曉,這樣糾紛雙方一旦進行調解,裁判者自然會想到加以應用。標准制定方也可通過協調機制積極與司法機關進行溝通詮釋。
黃澄清:該標准是游戲行業首個完整的消費管理規范,可為未成年人游戲消費退費糾紛解決提供相關參考。在標准編制過程中,牽頭方與相關法院、相關檢察院等司法機關進行了充分溝通,對標准落地的可行性進行了評估。接下來,我們也將聯動相關部門,共同監督各責任主體積極落實該標准,確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