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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處置非法集資可采取哪些措施?
2021-11-23 15:45:09 來源:長江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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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行政機關發現本區域內有企業涉嫌非法集資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武漢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表示,根據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將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

  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阻礙。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組織調查,有權要求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經調查認定屬於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調查認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經程序。

  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需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於清退集資資金;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責任編輯: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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