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認為存在故意騙婚行為
庭審中,項某認為,他和女方在結婚前其實已經分手,2人感情破裂。結婚是因為女方在分手期間多次發短信騷擾和刺激他之後,他纔做出了草率決定。
陳某則認為,項某此舉存在故意騙婚行為,對自己的身心及之後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響,應依法追訴制裁項某及其父親污蔑自己的不良行為。她要求撤銷婚姻,恢復自己的未婚狀態。如果離婚,則要求項某向其賠償30萬元。
面對女方的控訴,項某辯稱,領證一事父母不知情,他向父母謊稱學校需要戶口本纔拿到了戶口本領取的結婚證。結婚登記系雙方自願,他並沒有任何過錯。因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纔提出離婚。
此外,陳某與項某均稱結婚前雙方沒有同居過,婚後沒有住在一起。
法院:對離婚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①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女方提到的『撤銷婚姻』則應滿足以下情形之一:①因受脅迫而結婚;②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被告不同意離婚,其辯稱要撤銷婚姻,至判決之日並未另行提起撤銷婚姻的起訴,可以看出,原被告經過戀愛有一定感情基礎。原告並不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證明原被告有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故判決駁回原告項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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