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重慶8月19日電 (記者 周聞韜、朱薇)重慶市公檢法機關日前聯合出臺《關於辦理『套路貸』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對『套路貸』犯罪的性質認定、罪數、犯罪數額認定等問題進行明確,旨在進一步依法准確懲治『套路貸』犯罪。
根據此次出臺的規定,『套路貸』犯罪觸犯多個罪名時,如出現三種情形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的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同時構成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暴力、脅迫、威脅、綁架等手段強行索取『債務』,同時構成詐騙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綁架罪等犯罪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取『債務』,擾亂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構成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
規定同時明確,三人以上為實施『套路貸』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將被認定為『套路貸』犯罪集團,其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如犯罪集團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套路貸』等犯罪活動,將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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