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 商務部於16日發布2018年第49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產品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產品存在傾銷,中國氫碘酸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並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產品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據裁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氫碘酸產品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41.1%-118.8%)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11199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反傾銷措施產品范圍之內。
當日,商務部還發布了2018年第50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產品存在傾銷,中國乙醇胺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並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產品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裁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乙醇胺產品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11.7 %-97.3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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