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商品價格隨意波動涉嫌價格欺詐
門診問題
網購商品價格隨意改變是詐騙行為嗎
門診專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
專家觀點
◇網購價格一般屬於市場定價,即商家享有根據同行定價、消費者關注度等因素調整價格的自由,但應該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需要對商品的歷史價格有所了解,避免受到商家『忽高忽低』修改價格的誤導,可以通過比價網站或平臺的『賣家交流』板塊進行多方比價,以確保盡可能實惠地購買商品。
◇如果遇到商家標示的『最低價』名不副實的情況,消費者一定要在第一時間保留好相關證據。
『虧了!剛買完就降價』——不少網購商品的評價欄常會出現這類消費者抱怨。前一天剛買的東西第二天就降價,忙活半天去搶促銷商品,結果活動結束後仍然是『折扣價』甚至更低……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發現,網購商品的銷售價格常常波動,甚至有的商品在不同時間的價格相去甚遠。此前據媒體觀察報道,一款冰箱一周內價格波動900元,一款平底鍋4個月內價格相差三倍,甚至有的商品價格幾乎一天一個價。消費者的購物體驗與商品是否物美價廉緊密相關,商家能否頻繁調整商品價格?相關專家認為,盡管法律沒有規定商家需要維穩商品價格,但商家的定價自由仍應謹守法律邊界。當前,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出擴張解釋,或出臺明確規定,提高價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
商家定價自由需謹守法律邊界
為何網購商品的價格經常變動?其經常調整商品價格的行為合法嗎?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網購價格一般屬於市場定價,即商家享有根據同行定價、消費者關注度等因素調整價格的自由,但應該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盡管法律沒有規定商家需要維穩商品價格,但商家的定價自由仍應謹守法律邊界。』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認為,一方面,法律禁止商家之間采用低標價格方式進行惡意競爭;另一方面,商家必須明碼標價,尤其是涉及商品促銷活動的折扣定價時,應特別注明商品的『原價』,以作折扣依據。
『至於折扣的基價是多少?商家應該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劉俊海表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商品原價,就可能涉及價格欺詐。』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商品『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對此,邱寶昌舉例解釋說:『如一件商品此前標價200元,以5折100元的價格交易,後來更改為賣80元,那麼第二次改價必須以100元為原價,算作8折,若商家以原價200元4折優惠賣80元作為宣傳,就是價格欺詐。』
根據規定,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虛構原價、降價原因、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行為均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商家常用折扣促銷或是『抄底價』『最低價』等宣傳方式來吸引消費者。『「最低」這樣的詞匯是相比較而言的,需要明確比較的時間、對象,如跟同類商品比、跟競爭對手比或是跟自家的歷史價格相比等,以避免對消費者的誤導。』邱寶昌建議,商家需慎用此類宣傳口號,當消費者看到此類字眼時也要提高警惕。
若未違法商家無義務必須補差價
筆者通過查詢部分電商平臺發現,除了商家的自我約束外,部分電商平臺采取了一些措施來規范此類活動。如某電商平臺為了避免商品短時間內的價格波動,讓廣大消費者利益受到更周全的保護,推出了相應的『價格保護服務』。根據平臺規則,消費者購買平臺自營商品下完訂單後價格發生了變化,可以申請價格保護,申請成功便可按照提交申請時商城售價支付,或返還差額部分等值的款項。另有平臺雖未明確規定對消費者提供價格保護服務,但在其《營銷平臺活動後降價實施細則》中同樣提及了『價格保護』的相關內容:若商家商品在參加營銷平臺活動結束後15日內,出現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其參加營銷平臺活動期間任一實際成交價格的情形時,商家會受到警告乃至扣分的懲罰。
『平臺提供此類服務值得鼓勵。雖然目前並無規定要求平臺提供價格保護,但寧失萬貫金,不失顧客心。這屬於平臺的自願行為,不能強制要求所有平臺都這麼做。』劉俊海說。
參考電商平臺的價格保護措施可以發現,『價格保護』保護更多的是購買平臺自營商品或參與平臺營銷活動的消費者,對於平臺數量更多的自主經營的商家的約束力較小。
面對價格波動,為買到價廉物美的實惠商品,不少消費者會選擇與商家協商退還差額部分的款項。那麼商家是否必須補償差價?邱寶昌表示並非如此。『市場價格取決於市場,商家若無價格欺詐等違法情況,也沒有價格保護的承諾,則沒有義務補償差價。』消費者需要對商品的歷史價格有所了解,避免受到商家『忽高忽低』修改價格的誤導,可以通過比價網站或平臺的『賣家交流』板塊進行多方比價,以確保盡可能實惠地購買商品。
建議提高價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
若是不留神掉入商家的『數字陷阱』,影響購物體驗不說,自己的權益也受到了侵害。各社交平臺常常出現網購維權『求助帖』,點進去發現,不少消費者面對『強硬不講理』的賣家時,往往維權困難,束手無策。
面對此類情況,邱寶昌表示,如果遇到商家標示的『最低價』名不副實的情況,消費者一定要在第一時間保留好相關證據,向電商平臺或『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平臺進行投訴。包含商品鏈接和宣傳銷售頁面的截圖、與客服的聊天記錄等,都是維權的有力證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此外,劉俊海建議,當前,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出擴張解釋,出臺明確規定,提高價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以提高失信的成本代價。要真正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目的,就要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收益,確保消費者的維權收益高於維權成本,確保商家的失信成本大於失信收益。劉俊海強調,『制裁失信者,補償受害者,激勵維權者,唯有如此纔能真正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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