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高』16日下發通知,明確自5月16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准為每日284.74元。
最高法16日下發通知,明確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准為每日284.74元。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當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准284.74元,該標准較上年度增加25.85元。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統計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為74318元;日平均工資為284.74元。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准為284.74元。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准執行。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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