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萬元上保過班考生落榜
2016年3月,17歲的許一傑剛結束藝術統考。為了考入理想學校,許一傑和父親在濟南找到了一家文化課培訓班,並和培訓班負責人李佳靜簽訂了一份『保過協議』。
協議中,雙方約定許一傑自2016年3月11日起參加文化課輔導協議班,學習至2016年6月6日學期結束(三個月),輔導總費用為5萬元整;李佳靜承諾如果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許一傑2016年山東省高考文化課未過285分,需退還已付的5萬元,並額外補償兩萬元。
此外,雙方還約定,課時安排為一對一課程100節(每節兩小時),小班課程適當進行。在合同履行期間,李佳靜共向許一傑授課一對一課程56節,小班課程200節。
在2016年夏季高考中,許一傑成績為268分,沒有達到文化課285分的成績要求,許一傑和父親要求退錢,李佳靜則表示,學校已經履行了培訓義務,孩子成績受多種因素影響,拒絕退款。為此,雙方鬧上法庭。
近日,該案經過兩審,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雙方均存在過錯,酌情判令培訓機構返還輔導費1萬元。
以案釋法
承諾分數條款本身就顯失公平
一審中,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由於高考成績受學生個人的學習基礎、教學方法等多重因素影響,該協議中對『成績與退費』條款的約定加重了甲方(培訓機構)義務,顯失公平。鑒於培訓機構已根據許一傑的學習情況安排了相關課程,履行了相關的培訓義務,受教育者應當支付其相應的培訓費用。許一傑及其監護人現要求培訓機構全部退還學費5萬元,理由不當,依法不予支持。鑒於高考文化課成績事關學生個人和教學方法雙重因素,法庭遂依法酌定判決:額外補償金由學生和學校各承擔一半,即培訓機構需補償學員許一傑1萬元補償金。
二審中,濟南中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明知2016年6月7日、8日兩天為全國統一高考時間的情況下,簽訂2016年3月11日入學至2016年6月6日結束的為期三個月的培訓合同,約定時間本身不足三個月,導致客觀上該份合同不可能履行完畢,對此雙方當事人均存在過錯。
另外,根據培訓機構提供的由許一傑簽名、認可的上課記錄可知,自5月30日至合同結束時,許一傑並未按時到學校接受培訓,該行為對培訓機構未履行完合同義務及實現合同目標也存在影響。綜上,許一傑未按協議按時上課,培訓機構亦未完全履行涉案合同規定的全部課程,雙方均存在過錯,均應承擔合同未達到預期目的的責任。
據此,法庭對一審判決1萬元補償金的性質依法糾正為輔導費,判決李佳靜返還輔導費1萬元。
法官提醒,面對社會上出現的各種『VIP保錄』『協議保過』等『天價』培訓項目,很多人誤以為報名參加培訓,就能大幅提昇成績,就算最後沒有通過考試,仍有退款協議作為保障。實際上,協議本身就存在諸多風險。『保過』不一定靠譜,商家反悔總能找到說詞,退款維權之路並不一定是坦途,對於學子來講,理性選擇、潛心學習、自我提昇纔是根本。(記者徐鵬本報通訊員張潔王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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