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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武漢『絕命毒師』案發回重審
2018-05-03 16:34:45 來源:中青在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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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湖北高院:武漢『絕命毒師』案發回重審

  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中青在線訊(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朱娟娟)備受關注的武漢『絕命毒師』案有了最新進展,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裁定,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該案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該案案發於2015年6月,涉刑罰4人。其中,張成(化名)在案發前系武漢一所重點高校化學與工程學院副教授。據相關部門調查顯示,他們設立化學公司,生產產品包括『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甲基乙卡西酮』等,產品全部銷往英、美等國家和地區。

  2013年,這些產品均被列入《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第一類精神藥品。該目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如生產,需取得藥品生產許可及精神藥品定點生產許可。

  在向境外發貨時,該公司涉案人『采取偽報品名及價格的方式蒙混過關』。2014年11月25日起,武漢海關駐機場辦事處郵檢科檢查發現,包裹中有晶體狀物品呈毒品陽性。2015年6月,武漢海關緝私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2016年10月8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張成、馮某、鮑某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稱,由於利潤巨大,2014年,被告人在未獲得藥品生產許可及精神藥品定點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依然繼續進行上述產品的非法生產及銷售。

  2016年12月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案件於2017年4月13日宣判,4人刑期最高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最低為有期徒刑15年。4人均提起上訴,後馮某撤訴。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列管的一類精神藥品,並不完全等同於毒品。』上訴人中,張成家屬及代理律師認為,麻精藥品有雙重屬性,是否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學界亦有類似聲音。(詳見中國青年報2018年4月19日報道《列管精神藥品是否等同於毒品——武漢一『新型毒品』案引爭議》)

  報道刊發一周後,2018年4月2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定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馮某在上訴期滿後書面申請撤回上訴,應當不予准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裁定不予准許上訴人馮某撤回上訴;撤銷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發回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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