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安徽渦陽『五周殺人案』——
21年後再審改判五人無罪
案發21年後,安徽渦陽『五周殺人案』迎來最終結局。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原審被告人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無罪。
1996年8月25日晚,安徽渦陽縣新興鎮南張村大周自然村發生惡性案件。周繼頂一家五口被砍,女兒周素華當場死亡,周繼頂及妻子劉素英、女兒周春華重傷,兒子周保華輕傷。
周繼坤、周家華等5人被警方作為嫌疑人抓捕。隨後,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渦陽縣原屬阜陽市)以周繼坤、周家華等5人涉嫌故意殺人罪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期間,被害人周繼頂在法院自盡。至此,受害人一家有2人因此案直接或間接身亡。
阜陽市中院判處周繼坤、周家華死緩,周在春無期徒刑,周正國、周在化有期徒刑15年。2000年10月8日,安徽省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宣判後,周繼坤等5人及家屬多年來一直堅持申訴。
2018年4月11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對原審被告人周繼坤、周家華等5人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一、二審判決裁定,改判5人無罪。
判決書稱,原裁判認定周繼坤等5人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故意殺人犯罪不能成立,故決定改判周繼坤等5人無罪。
無罪判決中,安徽省高院列出四大理由:沒有指向5人作案,將5人與案發現場之間建立直接聯系的任何客觀性證據;5人的有罪供述不穩定,在作案的重要情節存在很多矛盾,且供述內容與鑒定意見反映的情況不符,有罪供述的客觀性、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證人證言多次反復且證明內容不能與5人供述相印證,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被害人周春華的陳述不僅前後不一,且陳述內容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諸多矛盾,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從本案事實證據情況看,原裁判定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也不屬於依據法律可直接證明原審五被告人無罪的情況。』該案審判長周曉冬介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疑案。安徽省高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裁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證據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准,不能得出本案故意殺人行為系5人實施的唯一結論,故決定改判5人無罪。
周曉冬介紹,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在真凶尚未查明的情況下,法院認定『疑罪從無』非常困難。最大的難點就是對被害人的解釋工作,被害人難以接受以『證據不足』為由宣判無罪。具體到本案,案情重大疑難復雜,被害人一方人數多,且與周繼坤、周家華等5人情緒嚴重對立。
周曉冬說,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高度重視糾正和防范冤假錯案,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因此,『五周殺人案』於2017年1月19日進入再審程序,僅再審就歷時一年多時間。
4月11日下午,5名當事人受訪時表示,要求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
宣判後,法庭已向5人作出釋明,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安徽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
判決書稱,5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以非法手段獲取5人有罪供述。經再審審理,除5人的辯解外,沒有其他確鑿證據能夠證明本案存在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5人有罪供述的行為,因為該意見在判決中未被采納。
周曉冬說,由於本案系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安徽省高院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對本案重新立案偵查,查清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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