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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違規必罰應成為保護個人信息的底線
2018-04-08 09:36:2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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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必罰應成為保護個人信息的底線

  今日社評

  本報特約評論員

  由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4月4日起向社會征求意見。《規定》明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網絡安全法予以處罰,即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近段時間,從『Facebook泄密門』到所謂『中國人願意用隱私交換便捷』論調,再到『WiFi鑰匙』疑似泄密事件,無不讓公眾繃緊了神經。接觸互聯網已成為人們融入現代生活的必要條件,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顯然會讓受害人徹底『裸奔』,毫無安全可言。在此背景下,明確『竊取個人信息即便不構成犯罪也要處罰』的原則,可望大幅降低對相應違法行為的容忍度,避免個人信息被肆無忌憚地竊取、販賣、非法利用。

  現在是互聯網社會,個人信息和隱私的利用價值日益凸顯。比如,個人偏好可能被互聯網企業收集用於對用戶『畫像』,進而實施精准營銷。個人職業、家庭成員、聯系方式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於『量身定做式詐騙』,甚至人們的銀行賬號、密碼也有可能被泄露、擴散,導致財富受到洗劫。而不法分子之所以知道這些信息,很大程度上是這些信息被他人非法獲取、泄露、非法利用。特別是,相對於個人信息僅僅留存在紙質檔案上的傳統社會,在互聯網時代,絕大多數個人信息都以『電子版』形式儲存和流動,個人信息被侵犯的風險更大,更需要依法加以重點保護。

  遺憾的是,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侵犯個人信息違法行為的懲戒存在著一些『空檔』。比如按照現有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或者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條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方可定罪處罰。加之此類違法行為難以取證,且很多不法者未必長年累月地持續侵犯個人信息,這就可能讓一些侵犯個人信息的作惡者逍遙法外。

  相應地,個人信息一旦被非法獲取或泄露,就幾乎不可能恢復到之前的隱秘狀態,而且信息泄露往往會給當事人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害——哪怕僅僅是一條個人信息被泄露,在互聯網的放大效應下,都可能令當事人遭受巨大的侵害,甚至是不能承受的滅頂之災。如在山東女大學生徐玉玉遭受電信詐騙案中,受害人徐玉玉不過是被泄露了手機號碼和錄取信息,就被騙走了父母好不容易籌來的學費,最終徐玉玉萬般傷痛郁結於心不幸身亡。又如在一些人肉搜索事件中,知情者也許只是泄露了當事人的少許個人信息,但在網絡搜索合力之下,當事人很快就被『扒得精光』,導致十分嚴重的後果。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被侵犯,必須織密織牢法律之網,不留縫隙和短板。《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明確,對未構成犯罪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施加罰款等處罰,就是要明確一個基本原則:侵犯個人信息就是擾亂社會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無論侵犯個人信息數量多少和後果如何,均應承擔法律責任。這一原則將增強對相關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度,改變侵犯個人信息違法成本偏低的尷尬局面。執法部門應以強有力的執法提昇公眾安全感,讓人們免於隨時可能成為『裸奔者』的恐慌。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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