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29日消息,近日財政部印發《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提出,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30%的部分,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能夠滿足跨年度預算平衡需要的,應當加大衝減赤字、化解政府債務的力度。
《暫行辦法》指出,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是指為實現宏觀調控目標,保持年度間政府預算的銜接和穩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設置的儲備性資金。一般公共預算的超收收入,除用於衝減赤字外,應當用於設置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一般公共預算的結餘資金應當用於設置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一般公共預算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的資金,不作為結餘。一般公共預算連續結轉兩年仍未用完的資金,應當作為結餘資金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30%的部分,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政府性基金預算連續結轉兩年仍未用完的資金,應當作為結餘資金,可以調入一般公共預算,並應當用於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責任編輯: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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