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辦理殘疾軍人證
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本報訊(記者李兵)殘疾軍人證是用於證明殘疾軍人的殘疾性質和殘疾等級的證件。退伍的鄧某為了享受到該證帶來的便利,找到『有能耐』的戰友非法辦理。不成想,非但證件沒有辦下來,鄧某還為此支付了大量現金。
鄧某和郝某曾是戰友,2011年二人退役後,鄧某找到『有能耐』的郝某,求他幫忙為自己辦理一個殘疾軍人證。雙方書面約定,如果辦理的殘疾軍人證(六級)為真且有效,鄧某向郝某支付的40000元為郝某傭金,且補助款全額為郝某所有。如果郝某在2015年11月前不能把殘疾軍人證辦下來,郝某就必須返還40000元。然而7年過去了,郝某一直未能給鄧某辦理下來殘疾軍人證。為此,兩個人之間產生了不小的矛盾。近日,鄧某將郝某起訴至石市長安區法院,要求郝某返還委托辦理證件支付的錢款及違約金、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約5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郝某並非是辦理殘疾軍人證的工作人員,鄧某明知這些情況,卻依舊讓郝某幫忙辦理殘疾軍人證,是非正常途徑的違法行為,因此,雙方基此簽訂的合約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為無效,郝某因該合約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雖然合約寫明給付郝某費用共計40000元,但庭審中,鄧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的數額,且郝某只認可收取原告共計2.5萬元,故郝某應當返還原告2.5萬元。由於合約無效,原告亦有過錯,法院對鄧某主張的利息、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費用不予支持。
長安區法院民二庭法官韓立芹表示,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通過他人弄虛作假違規辦理相關手續,這樣的投機取巧、違規操作行為到頭來只能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同時,單位和個人如果通過非法手段為他人辦理相關證件,屬於違法行為甚至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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