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陂區人民法院法官晏晶。記者劉斌 攝
醫院存在欺詐能否要3倍賠償?
法官: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報訊(記者夏晶通訊員李金星)昨日上午9點至10點,在周二之約一個小時諮詢過程中,市民的電話就沒有間斷過,來自黃陂區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法官晏晶為讀者一一解答了法律問題,並在接完電話後,又回復了3名讀者提出的疑問。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在下個星期撥打周二之約熱線,並可關注《周二之約》公眾號留言。
王先生問:自己在某醫院看病,認為醫院涉嫌欺詐行為,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5月1日《湖北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所說的3倍賠償。
法官:《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第3條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這兩條就是消費者保護法適用范圍的原則表述,在以人體疾病為診療對象以及為社會公益而進行的醫療行為中,就診者並非出於生活消費的目的而主動、自願接受相關醫療行為,醫患雙方所進行的不是等價有償的市場交易行為,原則上是不應將醫療機構作為消法上的經營者。因此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以建議王先生還是走侵權、醫療保險、人身損害賠償等法律關系。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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