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配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項立法,監察法被認為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基礎性作用的法律。形象地說,監察法的意義在於『名正』『言順』『事成』。
所謂『名正』,就是賦予中國特色監察體系以法律的名分。一直以來,我國堅持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相統一的監督制度。但是,目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只實施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察,並不能完全作為黨內監督的法理依據。那麼,隨著憲法修正案的通過,國家機構將在原來人大下的『一府兩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基礎上,增加『一委』(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要實現國家監察的全覆蓋,勢必要出臺一部專門性的調整法。這也是監察法的首要意義。
所謂『言順』,就是保障和規范國家監察職能的行使。監察法草案共分9章,包括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9條。這些條款,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賦予了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嚴格規范了監察程序,加強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這對於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法律制度來反對腐敗,提高依法懲治腐敗的能力,無疑是增加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所謂『事成』,就是必然有力促進中國的反腐工作。實行監察體制改革,設立監察委員會,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制定監察法,一方面可以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鞏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會推動反腐工作向制度反腐深入,將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顯然,監察法能夠不斷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
可以確信的是,草案是經過反復修改完善,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結果,也是順應黨心民心和開門立法的成果。歷史也會證明,名正則言順,言順則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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