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3日,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於志剛代表在審議時表示,目前的監察法草案是一個成熟的法律草案,也是一個高質量的法律草案。本報記者賀勇攝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何種情形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需要遵守哪些程序?如何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3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監察法草案,對備受關注的留置措施作出一系列細化規定,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
權力行使更規范
『茲決定由我委對餘建軍進行留置,留置地點杭州市看守所。』這是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後全國『留置第一案』中發出的留置令。首次使用的留置令沒有范式可循,如何規范創制,讓辦案人員著實下了一番功夫。
『盡管時間緊任務重,但我們並沒有為了趕進度而忽視程序和規定。』啃下山西『留置第一案』的硬骨頭後,辦案人員這樣回憶……
根據草案,監察機關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留置是其中最受矚目的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力。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表示,留置措施的使用直接關系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公信力,要謹慎用好這項權力。
在規范監察機構留置權的使用方面,草案明確: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代表委員們認為,如今監察法草案關於留置的規定,有助於進一步推動反腐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
『嚴格規范運用留置措施,有利於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難題,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莊德水說。
權力邊界更清晰
日前,廣州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由市區兩級監察委辦結。非黨員、不在編但實際執行公務的白雲區太和鎮城管輔助執法隊原隊員楊貴藍被實施留置。經調查,楊貴藍涉嫌收受賄賂、放任違法建設,監察委決定將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草案明確,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等情形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同時,草案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作為取代「兩規」的一種法定職權,啟動留置措施需要滿足草案規定的實施條件。只有針對特定的犯罪類型,以及符合列舉的具體情形的,纔可以對其進行留置,這本身符合法治的明確性要求。』北方工業大學反腐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劉澤軍說。
權力運行更透明
在設立留置特定場所過程中,一系列保障被留置人員權利的措施被充分考慮在內。
對於社會關注的留置場所和被留置人員權利保護問題,草案明確規定:
——采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此外,草案規定,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國家監察立法,是為了加大反腐敗力度,同時規范監察機關的監察行為,保障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等相關規定有助於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更好地實現監察法立法的目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說。
(據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記者丁小溪、榮啟涵、烏夢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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