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為了首都市民過一個安定祥和的節日,全市還會有很多單位堅持正常生產經營,很多勞動者會堅守在工作崗位上,那麼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怎麼算?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給出了官方的權威解讀。春節放假期間,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費核算方法不同,這7天長假裡哪天加班收入高,可是有講究的。
法定節假日比調休日加班費高
根據國家統一安排,2018年春節放假共七天,即2月15日至21日。其中,國家法定節假日有三天,即2月16日到18日,也就是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另外有四天是調休日,即2月15日、19日、20日、21日,這是由2月11日、17日、18日、24日這四個周末休息日調過來的。
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實行標准工時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和休息日上班,支付的加班工資是不相同的。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來支付加班工資,而且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在休息日,用人單位應當先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按照不低於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也就是說,2月16日到18日是法定節假日,在這3天裡加班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300%的加班工資;在2月15日、19日、20日和21日這4個調休日加班的,單位要先安排勞動者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資。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還是200%的加班工資,都是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月工資之後,需要另外支付的。
工資折算按每月21.75天計算
據介紹,『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在核算確定的時候,並不是簡單的用勞動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數或者小時數,而是應當遵循下列原則: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准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准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准,也就是每小時不低於11.49元、每月不低於2000元。
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時,應按照原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舉個例子:小李是全日制用工,執行標准工時制度,初一他加班了3小時,勞動合同中明確,小李的月工資標准為每月5000元,其小時工資基數為5000元÷21.75天÷8小時=28.74元。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加班工資為28.74元×3小時×300%=258.66元。
三個渠道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前,本市還有一種普遍存在的靈活就業方式,即非全日制用工,通常稱之為小時工。
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要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不執行加班工資的相關規定,但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即不得低於52.6元/小時;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工作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22元/小時。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支付或拖欠加班工資等問題,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是撥打12333電話諮詢熱線了解相關政策,並可以舉報投訴;二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三是向所在轄區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記者 代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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