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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有罪無罪證據說了算
2018-02-07 18:12:26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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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一起『人贓俱獲』的販毒案件,在歷時四年有餘,兩級法院四次審理之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兩名上訴人作出無罪的終審判決。

  2月6日,《法制日報》記者獨家采訪了廣東高院負責審理此案的審判長和承辦法官,詳細解答法院為何要對這起案件宣告無罪。

  據介紹,2013年5月28日下午,韶關市曲江區公安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陳某輝(在逃)將在該區馬壩鎮某賓館附近和林某交易毒品的情報。在抓捕行動中,偵查人員駕車將陳某輝所騎摩托車碰撞逼停,坐在摩托車後座的本案被告人何某強被抓獲,陳某輝趁亂逃脫。偵查人員從摩托車腳踏板處查獲四包可疑毒品,經鑒定淨重3970克,均檢出氯胺酮成份,含量為84.7克/100克。

  隨後,偵查人員抓獲前來交易毒品的林某,當場收繳用於購買毒品的毒資人民幣6.6元(後林某因證據不足未批准逮捕)。當日,偵查人員在曲江區白土鎮本案被告人黃某鋒家中將其抓獲。

  2014年7月24日,韶關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黃某鋒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何某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宣判後兩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廣東高院審理後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韶關中院重新審判。韶關中院重新審理後,作出同前次一樣的判決。兩被告人仍不服,再提出上訴。廣東高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於日前對兩上訴人黃某鋒、何某強作出無罪判決。

  據該案承辦法官、廣東高院刑四庭審判員潘慧莉介紹,二審庭審主要圍繞上訴人黃某鋒是否受到刑訊逼供,在偵查階段所作有罪供述是否為非法證據這個焦點展開法庭調查。

  庭審中,上訴人黃某鋒的辯護人提交了包括看守所管教在內的五份證人證言,以證明黃某鋒在公安機關曾被刑訊逼供。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則當庭出示韶關市第三看守所健康檢查筆錄及體檢報告單,認為黃某鋒、何某強進入看守所的體檢報告顯示體檢正常,公安人員沒有對二人有刑訊逼供行為。

  經過庭審,合議庭發現,韶關市看守所管教、證人鄧某文等人的新證言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黃某鋒關於曾經受到刑訊逼供的說法。以此,結合偵查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沒有按規定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黃某鋒的有罪供述涉嫌非法取得,合議庭排除這份證據。

  唯一指證黃某鋒和陳某輝合伙販毒的關鍵證人曾某,由於其證言前後不一且與其他證人證言相矛盾而受到辯方質疑,一審和廣東高院開庭時,均傳喚曾某到庭作證,但曾某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根據法律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質證並且查實後纔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據此,證人曾某的原有證言已不足采信。

  潘慧莉說,黃某鋒雖作過有罪供述,但由於同案人陳某輝在逃,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現場查獲的毒品與黃某鋒之間有何聯系。上訴人何某強雖然也作過有罪供述,但同樣因為陳某輝在逃,其與黃某鋒、林某互不相識,沒有證據證明其與現場查獲的毒品有實質性聯系。經合議庭評議、審委會討論,認定黃某鋒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何某強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作出無罪判決。

  判決書載明,本案是經過公安機關事先偵查,已經掌握了陳某輝和黃某鋒二人販毒線索和具體交易時間後再實施抓捕的,而且提供了相關材料,為什麼不能證明?針對記者的這一疑問,潘惠莉表示,根據法律規定,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必須符合法定的證據形式。

  『該案偵查機關雖然經過技術偵查掌握了犯罪線索並且確定了犯罪嫌疑人,但相關材料沒有以法定證據形式向法庭提交,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也沒有附卷,故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潘惠莉說,過去偵查機關對於技術偵查材料往往在審判人員要求下只作口頭通報,或者以『情況說明』代替法庭質證,這都不符合法律要求。

  該案審判長、廣東高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鄭岳龍告訴記者,本案雖然現場查獲了一定數量的毒品和毒資,也抓獲了三名嫌疑人,但由於真正的毒品賣家和買家已經逃脫或者沒有歸案,在案三名嫌疑人互不相識,毒品包裝物上又沒有查獲嫌疑人的生物痕跡,證據鏈條就此斷裂了。林某在偵查階段就因證據不足沒有逮捕,本案兩名被告人雖然承認過和陳某輝一起販毒,但得不到陳某輝的印證,形不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鄭岳龍表示,假如哪一天陳某輝歸案後否認本案兩名嫌疑人參與販毒,有罪判決就成了冤案;反過來,假如陳某輝供述他們參與了販毒,且供述的內容與他們的口供相印證,證明體系已經完備,證據鏈條形成閉合,那時,再對他們進行追訴也不晚。現在這樣處理,既能夠保證無辜的人不受追究,也不至於放縱真正的罪犯。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求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對偵查證據不能照單全收,而是要經過嚴格規范的開庭程序,一切證據都要在法庭出示並接受質證,一切意見都要在法庭陳述和發表,一切判決都要依據法庭查明的事實作出。有罪無罪,要由證據說了算。』鄭岳龍說。

責任編輯: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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