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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農民工感受法治的溫暖
2018-01-24 14:10:3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作者: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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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距離農歷新年還有不到一個月,農民工返鄉過節的時間越來越近,這段時間也是他們維權的高峰期。1月上旬,記者跟蹤采訪了法律援助律師幫助農民工維權的幾個案件。

  13天就追回了19萬餘元的工資款

  2017年11月13日,何貽美等12名農民工走上了討薪之路。幸運的是,她們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13天就追回了19萬餘元的工資款。

  從2017年2月開始,何貽美等人就在被告公司的項目中施工,工程結束了,公司卻不支付工資。在多次找公司未果後,她們找到了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

  經過近10天的事實核實、證據材料准備,2017年11月22日,該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師李麗輝趕去法院立案。案子很快得以立案。有了法院的介入,何貽美所服務的公司立即表示同意溝通、調解。2017年11月26日,何貽美等12名農民工順利拿到了工資款。

  『農民工討薪案件,平均辦案周期是11個月。』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佟麗華介紹,13天拿到拖欠工資,這離不開政策制度對農民工權益的有力保障,2017年人社部就專門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2011年之前,一到年底,我們援助中心的大門是關不上的,裡裡外外都是尋求幫助討薪的農民工。』已經幫助農民工維權13年之久的時福茂律師,見證了這些年農民工維權的變遷:『討薪仍是農民工維權的重要一類,但無論是案件數還是涉及人數,都有較大幅度下降,單純欠薪案件明顯減少。』

  『終於不用再為工傷賠償鬧心了』

  相比於何貽美,農民工張志學的維權之路相對漫長,但也更得益於國家的好政策。

  2011年11月12日凌晨,在物流公司做裝卸工的張志學,工作時左手拇指被傳送帶擠傷。送到醫院治療,涉事公司從未主動賠付,張志學只好走法律程序。由於之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涉事公司並不承認張志學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直到經過了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勞動關系纔得以確認。後來雙方又在工傷賠償數額上發生分歧,2013年雙方再次進入仲裁程序,涉事公司為了逃避責任,不再出庭。

  終於,張志學拿到了要求公司賠償18.3萬餘元的裁決書,可是他一直沒有拿到賠償款,又向法院遞上了申請強制執行書。

  執行過程中,法院通過執行信息查詢中心,執行回款只有1060元。被執行公司跟法院打起了游擊,查不到房產、車輛以及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

  悲劇不能由農民工一個人來承擔。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正式實施,其中確立了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待遇的先行支付制度,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政府『買單』後再向違法單位追償,保障工傷職工及時獲得補償。

  從2016年7月起,時福茂律師代表張志學多次前往涉事公司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支付科已經在走程序了,應該很快就有消息。』2017年5月,張志學的申請有了確定答復。『10萬餘元的款項到位了!』2018年1月4日,時福茂收到了張志學的報喜信息。今年春節,張志學一家終於不用再為工傷賠償鬧心了。

  農民工工傷維權依然程序復雜而漫長

  農民工工傷維權,程序復雜而漫長。『討薪案件平均時間是11個月,工傷案件的平均時長2年以上。』時福茂介紹:『相對於討薪,工傷案件往往請求的支付額比較大。一旦發生人身傷害,就會涉及醫療費、交通費等各種費用。很多農民工的所在單位是小公司,賠付會給公司生存帶來很大影響。』

  法律援助律師張志友曾代理一起工傷案件。『李某在建築工地受工傷。由於建築領域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法院操作不統一,追究公司的工傷賠償責任難度很大。』張志友介紹,案件先後經過5次仲裁、訴訟,耗時4年時間,裁決確定公司支付工傷賠償時,公司財產卻早已轉移,後來經過申請追加被執行人,工傷賠償問題纔得到解決。

  記者了解到,在有關工傷的索賠案件中,涉及的往往不是一個爭議,而是圍繞工傷問題的一系列爭議。比如,確認勞動關系的爭議、是否為工傷的爭議、傷殘鑒定的爭議、工傷待遇的爭議,幾乎每一個爭議都需要經歷『一裁二審』的程序。

  近年來,職業病問題也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很多職業病,特別是塵肺病,是不可逆轉的,只能依靠醫療減輕癥狀或者維持現狀。如果得不到及時補償,患者及其家庭往往會因病致貧。

  職業病是緩慢積累的過程,具有隱蔽性,往往在工作多年後纔發病。此時,農民工可能已經離職或者單位早已關停,導致農民工維權更為艱辛。職業病與工作環境直接相關,這也導致職業病常以群體形式爆發。

  『按照法律規定,職業病診斷需要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而農民工一旦發覺患病,用人單位有時連最基礎的勞動關系也不承認。』佟麗華表示,2011年,我國對職業病防治法進行了修訂,不過職業病監管主體在法律上仍不明確。

  無故解僱案件減少,變相辭退開始增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年之內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推動了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問題的解決。但是,用人單位開始通過各種方式規避責任,比如合同簽完後由單位收回,勞動者並沒有留存;讓勞動者簽訂空白合同。

  作為一名女性法律援助律師,武婕對女性農民工維權格外關注。『近些年來,有些用人單位從以往的失敗案例中學到了「教訓」,直接解僱勞動者的案件越來越少,隨之增多的是用各種方式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武婕介紹,這種變相辭退在女性農民工身上尤其明顯。

  徐女士遭到鞋城辭退就是其中一個案例。徐女士原是一家鞋城的女工,從事庫房管理工作。員工入職前,為了不給她們繳納社會保險,鞋城要求員工提交在其他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徐女士為了獲得這份工作,只能找其他公司出具證明,並和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約定公司無需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017年7月,鞋城為了控制用人成本,開始清退員工,徐女士也在其中。鞋城表示僅支付員工一個月的違約金。在解除合同前,徐女士請了幾天假,公司表示,『如果不接受一個月的補償金,就按曠工解除合同。』經過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案件最終通過仲裁解決,公司一次性支付徐女士2.2萬餘元。

  農民工被解僱案件為何高發?佟麗華分析,除了勞動者權利意識提高、技術創新對企業用工的影響外,農民工從事的工作技術含量低也是一個重要因素。比如有些公司對員工的工作技能和經驗要求低,解僱農民工對企業經營影響不大,並能迅速找到替代人選。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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