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9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規定(試行)》,對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的定義、基本要求、評查方式、評查程序與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旨在落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加強對檢察官司法辦案的監督管理,促進公正司法。
案件質量評查是指對已經辦結的案件,以法律和有關規定為標准,對辦理質量進行檢查、評定的業務管理活動。《規定》要求,案件質量評查應當與司法責任制改革有效銜接,評查結果作為評價檢察官辦案業績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據,納入業績考核評價體系,記入司法業績檔案。地方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評查結果納入檢察官業績考核評價的工作銜接機制。
《規定》對評查內容、結果等次和評查程序、異議機制等作了規范,要求著重從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文書制作和使用、釋法說理、辦案效果、落實司法責任制等方面進行評查,並提出了評查的基本標准和評查結果等次。對評查出的具體問題,能夠補正的,應當及時補正。對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可以開展講評培訓、通報評查結果、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等。認為案件存在嚴重錯誤需要糾正原處理結論的,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啟動法定程序予以糾正。發現辦案人員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行為,需要追究司法責任的,移送本院監察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人民日報》( 2018年01月10日06版)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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