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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接單發『毒快遞』 男子販毒獲刑十五年
2018-01-05 16:39:15 來源:正義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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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正義網北京1月5日電(見習記者郭璐璐通訊員孫思齊)微信接癮君子訂單,通過快遞交貨牟利,毒販黃某最終落入法網。日前,記者獲悉,黃某被懷柔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微信接單發出『毒快遞』

  2017年2月10日,通過朋友加了黃某微信,有三年吸毒史的勾某微信下單買了一包『肉』(指毒品),雙方約定用快遞方式發貨。勾某說,當時是微信付了600元錢,還給對方留了自己的名字、地址等信息。

  收到微信轉賬後,黃某謊稱自己叫繼某,聯系快遞員董某上門取件。董某回憶說,當時客戶要寄的是件衣服,裝在一個黑色塑料袋裡,快遞單上的信息也都是他自己寫的。

  次日,勾某在取快遞時,被民警當場抓獲,在快遞包裹中起獲了白色晶體1包。經鑒定,這包白色晶體檢出甲基苯丙胺,淨重0.98克。

  勾某被抓的同日,賣家黃某也落網了。警方在一家快遞店門前將黃某抓獲,並在其駕駛的轎車內起獲白色晶體2包。經鑒定,起獲的白色晶體檢出甲基苯丙胺,淨重99.27克。

  快遞店負責人張某的證言顯示:黃某是剛從快遞點取走兩個快件,出去後就被民警抓了。自己跟著一起去了公安局,警察在一個快遞中發現了小音箱,而在音箱底部有兩塊用錫紙包著的透明小袋子,『聽說是毒品』。

  勾某不是黃某唯一的客戶。警方調查發現,癮君子邢某同樣是通過朋友微信加了黃某微信,二人曾交易過十多次。『付款方式大多是通過微信轉賬,也有兩三次是給他現金當面交易。』邢某說,一種交貨方式是賣家事先將冰毒放在某個地方之後,通過微信告訴他放置地點,另一種交貨方式是和他當面冰毒交易。

  在辦案檢察官訊問過程中,黃超始終堅持說『不清楚』『不知道』『不了解』。不過,黃某未能對所查獲毒品做出合理解釋,也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不是其用於販賣。2017年6月14日,檢察機關以涉嫌販賣毒品罪為由對黃某提起公訴。

  快遞藏毒隱匿性強難以監管

  庭審中,黃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他否認有向勾某、邢某賣過毒品,稱自己發快遞時沒有放毒品。

  針對警方從其車裡起獲『毒快遞』一事,黃某表示,自己是接到電話後去取的快遞,快遞不是自己的,不清楚快遞裡用毒品。其辯護人亦表示,不能確定黃某從快遞點取的快遞就是他購買的,所登記的姓名也非其本人姓名,不能排除是他人盜用黃某的電話郵寄快遞。

  結合相關證據,法院未采納黃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懷柔法院認為,黃某無視國法,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被抓獲後從其駕駛的車輛內查獲甲基苯丙胺99.27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據此,法院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

  一手托兩家的黃某有自己的『經營之道』。辦案檢察官介紹說,黃某是通過各類聊天軟件從上家購進毒品,用錫紙包裹並藏匿於音響以躲避快遞內視檢查。順利拿到貨後,黃某會在網絡上尋找到吸毒者,通過電子支付方式收取毒資,並采取將毒品藏於衣服夾層快遞、約定地點埋包等方式向吸毒者販賣毒品。

  『這類案子具有無現金、無銀行轉賬、不見面、無真實姓名的特點。』辦案檢察官舉例說,黃某半年內疑似收取夾帶毒品的快遞6件,收件人姓名均不同,但地址、手機號碼、筆跡卻均與當場抓獲帶有毒品的快遞包裹相同。

  該案的承辦檢察官表示,網絡平臺隱匿性強,為犯罪嫌疑人實施涉毒犯罪提供了先天條件,因快遞實名制尚未落實,快遞業管理不規范,內視制度執行不徹底為網絡涉毒案件提供了後天條件。

  他說,加大網絡監管、落實快遞實名制及統一內視檢查,對減少網絡販毒案件十分必要。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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