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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酒後強行索要1箱桃145元 搶劫還是尋釁滋事
2018-01-02 13:59:40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范躍紅 陳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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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四名流浪漢是搶劫還是尋釁滋事

  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對一起搶劫案改變定性並依法決定不捕

  『這個不捕案件對我們來說是一次深刻的教訓,你們的建議,我們會一條條落實。』2017年歲末,浙江省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收到了寧波火車站派出所的書面回復,辦案人員欣慰地笑了。

  四名流浪漢午夜鬧事

  2017年7月29日晚上10點多鍾,王洪衛、高良鵬、趙高峰和楊亮亮四名流浪漢與他人在寧波火車站南廣場一起喝酒聊天,至次日凌晨將近4點纔結束。王洪衛等四人一起到火車站地下層,對旅客王某索要錢財未果,便強行拿走他攜帶的水蜜桃一箱。之後這伙人又發現在旁邊地上睡覺的兩兄弟,遂以要錢買水喝為由,通過扇耳光等方式,找他們索要錢財共計145元。隨後,王洪衛等人先後返回寧波站南廣場上繼續買酒喝,直至早晨5時許被寧波火車站派出所公安人員抓獲,從王洪衛身上繳獲剩餘贓款120元。

  王洪衛等四人歸案後對強行索要他人水蜜桃一箱和現金145元的事實供認不諱,但都沒有提及事先有預謀搶錢的故意,也沒有提及四人一起到地下層的目的就是向旅客索要財物。同年8月29日,杭州鐵路公安處以王洪衛等四人涉嫌搶劫罪提請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批准逮捕。

  檢察官親歷性調查核實

  就這麼一起小案子,又是外地流浪漢,一捕了之或許最省事。但是,該院偵查監督處承辦檢察官經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後,發現兩大疑點:一是犯罪嫌疑人王洪衛等人的主觀故意究竟是單純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的搶劫故意還是涉嫌尋釁滋事、酒後逞強耍威和逞強霸道的心理,直接關系到本案准確定性;二是該案兩名被害人的傷情不明,缺少相關材料說明。

  為准確認定案件性質,辦案檢察官在提審四名嫌疑人時,注意全面固定其作案動機和目的、作案情節及涉案細節等事實,結果與公安機關案卷材料反映的情況並無二致。

  辦案檢察官決定開展親歷性調查核實,主動聯系兩名被害人,當面向他們詳細了解案情,認真復核案件證據。據兩名被害人講,案發當日兩人身上都還有300多元現金沒有被犯罪嫌疑人要走,其中一人褲兜裡有一只手機被翻找到,但對方也沒要。這說明,王洪衛等人主觀上並不是單純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同時,檢察官還發現被害人傷情不明。兩名被害人案發後均有不同程度的受傷,其中一人傷情較為嚴重,右側大腿和膝蓋被打後曾到醫院拍片做過檢查,後因肌肉瘀傷無法乾重活,為此已花費診療費1000餘元。此外,通過親歷性核查,檢察官還發現王洪衛等人之前還有向其他旅客索要財物的情況。

  是搶劫還是尋釁滋事?檢察官依法不捕

  結合調查核實的情況,辦案檢察官綜合分析認為,王洪衛等人是在酒後逞強耍威的心態下,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對公共場所秩序的破壞,所以他們的行為屬於尋釁滋事而不是搶劫。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涉嫌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起刑標准為『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強拿硬要,情節嚴重』的起刑標准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多次強拿硬要公私財物』。鑒於王洪衛等四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數額僅為145元,而且該案兩名被害人傷情也沒作鑒定,王洪衛等人是否涉嫌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事實都有待進一步查證,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7年9月5日依法對王洪衛等四人作出存疑不捕決定。在向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捕理由的同時,該院又認真做好被害人的釋法說理工作,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同時,該院依法制發《不批准逮捕案件補充偵查提綱》,積極引導偵查取證,建議公安機關對該案繼續偵查。

  檢察機關對王洪衛等四人依法存疑不捕後,公安機關對四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此後繼續偵查未果。

  結合具體辦案,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發現寧波火車站派出所在日常車站秩序管理和執法辦案取證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據此制發《檢察建議書》,要求該所加強對外來流動人員的管理整頓,及時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旅客的法治宣傳,提高旅客自我保護和尋求法律保護意識;進一步提高執法辦案民警的全面、規范取證能力。

  寧波火車站派出所收到檢察建議後,逐條進行落實,並於2017年12月20將相關整改情況書面回復給了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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