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昆明五華區原副區長挪用千萬公款炒股虧四百萬獲刑9年)
法制日報消息,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原副區長、五華區國投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李映輝,利用職務便利,為10多個企業老板謀利,先後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65萬元、港幣5萬元。同時,李映輝還挪用五華區國投公司公款2100萬元,其中1000萬元用於個人炒股。近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一審判處李映輝有期徒刑9年。
經查,2008年至2014年,李映輝在擔任五華國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五華區副區長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65萬餘元、港幣5萬元。除了受賄斂財,李映輝還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100萬元。
2007年,李映輝安排饒某為他裝修一套位於滇池路的住房,饒某為他支付裝修款47.7357萬元。2008年,在五華區國投公司下屬子公司富華公司對外簽訂景星花鳥珠寶世界商鋪租賃合同過程中,李映輝通過富華公司副總經理黃某收受承租方楊某所送20萬元。2008年,在五華區國投公司的昆沙路綠化工程招投標及工程款撥付過程中,李映輝收受華某公司股東張某所送5萬元。2009年至2011年,在五華區國投公司的昆明第八中學新校區建設工程綠化三標段的招投標及工程款撥付過程中,李映輝收受中標人劉某華所送合計14萬元。2012年,在五華區國投公司下屬子公司鼎誠公司與弘某公司簽訂65套商品房訂購協議過程中,李映輝收受弘某公司股東朱某所送50萬元。2009年至2012年,在五華區國投公司的五華區羊仙坡經濟適用房的建築設計工程招標及設計費撥付過程中,李映輝先後三次收受昆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王某所送合計21萬元。2007年至2014年,李映輝在擔任五華區國投公司董事長、五華區副區長期間,接受饒某請托,為其在五華區江東花園北路交通基礎設施工程、五華區園林博覽園建設項目土建施工等多個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提供幫助,使其順利中標以上工程項目。2013年至2014年,李映輝收受饒某所送現金40萬元。
李映輝除了受賄,還挪用公款用於個人炒股。
2007年,李映輝伙同五華區國投公司財務經理段某、辦公室主任趙某(另案處理),將下屬物業管理分公司500萬元公款及某項目工程指揮部500萬元公款,挪用到昆明世紀證券營業部用於個人炒股。截至2016年8月18日,上述公款全部歸還。
2007年,段某找到李映輝,說股市行情好,而且有專人操作,提議把公款拿出來炒股,投1000萬元。李映輝和趙某都表示同意,想等賺了錢再把本金還回公司。這次炒股,卻虧了400萬元,只收回了600萬元。
保山一家公司老板朱某想請李映輝幫忙融資,承諾按月給予高額利息。李映輝利用職務便利,將五華區國投公司600萬元公款經下屬公司存入昆明一家銀行保證金賬戶,為這家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再將所貸資金轉借這家公司。保山這家公司使用這筆資金1年後歸還,並支付給李映輝利息共計180萬元。
嘗到甜頭的李映輝在2013年1月間,又將五華區國投公司500萬元挪用給保山這家公司使用,半年後,將500萬元歸還給五華區國投公司,而李映輝從中收到好處費90萬元。
昆明市中院審理認為,李映輝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不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退繳受賄贓款155萬元,具有認罪悔罪表現,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予以考慮。李映輝單獨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100萬元歸個人使用,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犯罪情節嚴重。
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映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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