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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充電時起火致人死亡 家屬獲賠123萬
2017-12-21 15:29:39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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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原標題:電動車充電過程中起火致人死亡家屬獲賠123萬元)

  屋內充電的電動自行車在充電過程中爆炸引發火災,導致郭某夫婦女兒不幸喪生。郭某夫婦遂將電動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公司、電動車銷售中心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約150萬。一審法院判決電動車生產企業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3萬元。電動車生產企業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三中院改判,判處電動車生產企業和電池生產公司對郭某夫婦各項損失12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商銷售商均成被告

  郭某夫婦向法院起訴稱,其女兒在火災中死亡,經消防部門認定,火災系因電動車充電電瓶電氣故障導致。他們認為,電動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公司和電動車銷售中心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各項損失約150萬元。

  庭審期間,電動車生產企業稱,自己不是電池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僅生產電動車車架。死者作為成年人也存在過錯,未按照說明書進行充電是造成火災的重要原因,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電池生產公司認為,消防部門認定事故原因為充電電池電氣故障,但由於充電電池的構成部分較多,具體是何種原因無從查找。電池生產公司僅僅是裸電池的生產者,並不生產和銷售其他部件。

  此外,電池生產公司還表示,消防部門發現電池內部電線發生過一次短路熔痕,正是由於此次短路,給涉案火災提供了火源。電池生產公司申請的專家證人馬某出庭發表意見認為,本案最大的可能性是充電器輸出電壓高出電池所能承受的電壓,從而產生熱失控導致火災。

  另一名被告電動車銷售中心則在庭審期間強調,涉案電動車四塊電池和四塊電池之間的連接線都是生產企業統一提供銷售的,其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生產企業擔責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電瓶具有電動車生產企業和電池生產公司標識。結合專業意見等資料,法院對於電池生產公司主張涉案火災系因『熱失控』現象引起的意見予以采納。

  避免熱失控最簡單有效的手段是,使用具有調節電壓或者定時斷電功能的充電器。本案充電器不具備此種功能,正是這一功能的缺失直接導致本案火災的發生。

  因充電器系電動車生產企業隨車銷售,故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對郭某夫婦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電池生產者和電動車銷售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甲公司賠償郭某夫婦各項損失共計123萬餘元。

  二審改判兩家被告擔責

  電動車生產企業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訴,認為郭某夫婦沒有證據證明電動車充電器存在質量缺陷,而且具有定時斷電功能的充電器在行業中並未使用,電動車生產企業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電動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公司均未能對涉案產品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提交證據。

  消防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表明,火災原因為充電電池電氣故障所致,從事故認定中不能排除電池生產公司的產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一審法院僅憑專業人士馬某的意見及乙公司提交的視頻、文獻資料,在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產品不存在缺陷的情況下,便排除了電池生產公司的責任,缺乏事實依據。

  因此,三中院認為,電動車生產企業和電池生產公司均未能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故判決郭某夫婦的損失應該由兩家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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