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惡魔不『垂暮』向幼童伸出魔爪的家教『爺爺』現形)
法制網訊 讓幼女拜在耄耋之年的老教師門下學習,本以為可以得到經驗豐富的指導,不料幼女卻遭受性侵。近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猥褻兒童、強奸案件,發人深省。
據悉,今年83歲的徐某某是一名退休教師,曾因犯奸淫幼女罪分別於1981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7月3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近年來,徐某某獨居在某小區一套商品房裡,他在自己家中做鋼琴家教,有多名孩童師從徐某某進行一對一學習。2017年寒假期間,徐某某要求加課延長教學時間,期間可以提供午餐,孩子可以早上到下午再接走。有家長開車將孩子送到小區後,因為忙於工作,就讓孩子自行上樓,家長並不全程陪同。
徐某某對孩子們態度很溫和,經常摟抱、親吻孩子們。孩子覺得這是老師喜歡自己的表現,從不反抗。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10日間,徐某某利用自己做家教之機,先後4次對女童甲(9歲)實施猥褻、2次對女童乙(9歲)實施猥褻。每次猥褻後,徐某某都會帶孩子去逛南禪寺,買孩子喜歡的文具和食物,並要求孩子承諾不告訴家長。後家長發現孩子有異樣而報案。
案發後,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犯罪時年滿七十五歲,應當從輕處罰;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提請依法判處。
梁溪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猥褻兒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成立,但對其奸淫幼女行為認定為猥褻兒童罪,不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糾正。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沒有強奸的故意,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是強奸未遂的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屬既遂,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合議庭審判長、梁溪法院少年庭庭長沈莉波認為,這起案件反映出來,有些家長對於私人家庭教師的背景缺乏了解,放任孩子長時間與異性教師獨處,對孩子的性教育缺失等方面都為孩子最終受到性侵埋下隱患。在這起案件中,孩子平常就經常與老師有親親、摟摟、抱抱等親昵行為,還誤認為這些行為是『爺爺喜歡我』的表現,對老師言聽計從,在老師央求不要將事情告知家長時,也都一一應允。另一方面,家長又有所疏忽,這纔造成了孩子多次受到性侵。
防人之心不可無,家長在為孩子挑選補習老師時,要選擇有資質的正規培訓機構,盡量做到全程陪同。要加強對孩子的性教育,讓孩子懂得保護自己,遇到事情要及時告訴家長。家長要密切關注孩子的身心,遇到異常要提高警惕,遭遇非法侵害時要訴諸法律,將壞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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