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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市委原書記陳遠華受賄逾2237萬獲刑12年
2017-12-13 14:31:20 來源:法制網  作者:潘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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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用虛假玉石交易為自己受賄『遮羞』有商人為獲關照給其父母家修路

  新疆和田市委原書記陳遠華受賄逾2237萬元獲刑12年

  利用虛假玉石交易的方法為自己受賄『遮羞』,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方式向行賄人出售玉石;積極幫助不法商人承攬工程項目,還商定所得利潤彼此四六分成;有行賄者為求獲得其關照,出資為其父母家修建水泥路以方便出行。新疆和田市原市委書記陳遠華收受他人巨額賄賂2237萬餘元,近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被告人陳遠華,今年52歲,出生於四川省三臺縣,在職研究生文化程度。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陳遠華擔任洛浦縣委書記,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和田市委書記。2016年4月26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公布消息,陳遠華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同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今年3月16日,被烏市人民檢察院向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幫助商人承攬工程商定利潤四六分成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陳遠華利用擔任和田地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洛浦縣委書記、和田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商人許某在承攬工程、物資供應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許某共計人民幣10422341.78元(其中既遂6332341.78元,未遂409萬元)。

  商人許某在娶了陳遠華的外甥女後與陳遠華商定,由陳遠華幫其承攬工程項目,所得利潤陳四許六分成,自2011年至2015年,陳遠華幫許某總共承攬10個工程,總造價9100萬左右,已結工程款6600多萬元,已賺取利潤2000萬左右,其中6332341.78元已作為好處費按約定送給陳遠華。經計算,還有409萬元應分給陳遠華的利潤要給陳遠華,陳遠華的意思是讓許某替他保管,等需要用的時候再拿。對此,陳遠華在辦案機關也如實予以供認。

  行賄者拉關系出資為其父母家修路

  2011年至2015年,陳遠華利用擔任洛浦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新疆洛浦縣某種植專業合作社負責人陳某在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分多次索要、非法收受陳某財物共計人民幣1896946元。

  在陳遠華的幫助下,陳某承攬了洛浦縣多個建設工程項目。陳遠華的父母家在四川省三臺縣農村,2012年1月,陳某為陳遠華出入方便,出資28萬元為陳遠華的父母家門口修了一條長1.1公裡的水泥路。

  2013年5月31日,陳某還給陳遠華情人李某銀行卡打款60萬元,後李某購買了一輛轎車。

  陳某後來也證實,其為獲得和感謝陳遠華在承攬工程等方面提供的幫助,分多次在陳遠華的要求下,以幫陳遠華給他人借款、幫陳遠華購買林帶、為陳遠華父母出行方便修路等方式送給陳遠華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896949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在陳遠華的授意下出資為其購買林地,陳遠華利用職務之便為陳某謀取利益,該林地為掩人耳目雖然沒有登記在陳遠華名下,但實質上系行賄受賄的權錢交易。同理,陳某為討好陳遠華在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而出資為其父母出行方便修路,陳遠華的行為本質上也系受賄行為。

  陳遠華在辦案機關供述,其幫助關照陳某在洛浦縣承攬了很多工程,期間其共計索要、收受陳某1896946元。其中,陳某花費了28萬元給其在四川的父母家修了一條路;2012年初,其向陳某要了10萬元給哥哥買房子;從2013年3、4月至2015年底,陳某應其要求替其共支出了1516946元,這筆錢是陳某給的好處費。陳某之所以這樣做就是為了感謝他,也是為了跟他拉好關系,以便以後得到更多的幫助。

  利用虛假玉石交易為自己受賄『遮羞』

  陳遠華還利用虛假玉石交易的方法,為自己受賄『遮羞』,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方式,向行賄人出售玉石。

  2013年至2014年,陳遠華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某甲在承攬工程方面謀取利益,分兩次收受李某甲共計價值人民幣131萬元的兩塊玉石。

  李某甲通過陳某尋求陳遠華幫助後,承攬了洛浦縣及和田市的一些工程項目。李某甲提出送給陳遠華兩塊玉石,陳遠華同意,並安排陳某將陳遠華的兩塊玉石放在玉器店裡賣給李某甲,陳某將李某甲購買玉石款兩次共計131萬元存入銀行卡中替陳遠華保管。最終,這兩塊玉石又回到了陳遠華的手中。

  2013年,陳遠華還為李某乙在承攬工程方面謀取利益,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交易方式非法收受李某乙財物價值人民幣31.2萬元。

  因為陳遠華在幫助其承攬洛浦縣城區部分亮化工程方面提供了幫助,2013年初,李某乙對陳某稱要感謝陳遠華,陳某向陳遠華提議將陳遠華保管在陳某處的玉石賣給李某乙,陳遠華同意。後陳某將陳遠華的3塊玉石以120萬元的高價賣給了李某乙,並將120萬元存入銀行卡中替陳遠華保管。

  後經鑒定,李某乙購買的陳遠華三塊玉石實際價值為人民幣88.8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所謂購買玉石只是陳遠華受賄的遮羞手段而已,雙方之間並非真正的購銷關系。

  收受商品房怕被查落戶在遠親名下

  2013年,陳遠華為徐某在承攬工程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徐某所送位於成都市某小區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1294920元,落戶在陳遠華的遠親朱某名下。2014年底,陳遠華安排朱某將該房產退給徐某,因房產手續不全無法過戶或買賣,朱某未能將該房產退給徐某。

  2013年,陳遠華承諾為新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在洛浦縣投資建設某廣場享受優惠政策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游某人民幣100萬元。該款存入陳某銀行卡中,後陳遠華將該銀行卡交給其情人李某,李某用該錢款購買了四川宜賓的一處商品房。

  2012年,陳遠華為和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何某在承包土地方面謀取利益,也非法收受了何某所送位於四川省成都市一小區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728488元。

  法院查實,陳遠華利用職務便利,先後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教學儀器采購、承包土地、職務晉昇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所送的大額現金、購物卡。

  在案發前,其主動向一些行賄者退回了部分受賄款。查辦陳遠華專案期間,專案組收繳陳遠華違紀款1237萬元。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遠華身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錢物,受賄錢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2374695.78元(其中既遂18284695.78元,未遂40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本應依法予以嚴懲,但鑒於被告人陳遠華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前已退回部分受賄款,有悔改之意,案發後積極退回全部贓款,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11月6日,烏市中級法院判決被告人陳遠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此案已扣繳全部涉案贓款、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庭一審宣判後,陳遠華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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