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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委托照料財產可任由處置? 40萬被取走判返還
2017-12-11 16:06:34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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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老人委托外人照料40萬被取走

  法院一審判決返還全權委托並非任由處置

  時下,不少空巢老人、獨居老人為養老發愁,選擇委托他人照料自己。獨居的王老太就經人介紹,委托一壯年男子照料其飲食起居,全權處理其房產、養老金、銀行卡補辦等一切事宜,卻不料幾個月後便發生矛盾,於是近日狀告對方擅自從其銀行賬戶中取走大量資金,要求解除委托協議,返還40餘萬元存款。法院一審支持了老太太的請求。

  案情

  獨居老人找了個

  可靠的人來照顧自己

  王老太年近八旬,離開在美國的女兒獨自回國,打算在家鄉北京安享晚年,但由於年事已高,獨居生活遭遇諸多不便,就想找個可靠的人,來照顧自己的飲食起居。

  經人介紹,她結識了四十多歲的李先生,並於前年12月與他簽了《全權代理委托書》。協議中約定:王老太委托李先生全權處理其房產、養老金、醫療費報銷、銀行卡補辦等一切事宜。

  可王老太萬萬沒想到,纔過了短短幾個月,兩人就發生了矛盾。王老太說,『小李沒經過我的允許,就私自從我的銀行賬戶中支取了大量資金,包括用於為他個人購買汽車等。車落在了他自己的名下,這損害了我的利益。』她向法庭請求解除委托協議,由李先生返還她的44萬元銀行存款。

  『我對她是基於感情的照顧,我所支出的費用都是為完成委托事項而產生的,所以應由她自己來負擔。』李先生表示,自己有權主張獲得相關報酬。

  據了解,李先生照顧王老太幾個月(雙方確認委托關系的存續期間為前年12月初到去年5月底),然後王老太就住進了養老院,之後她委托孫某代其處理相關事務。去年5月30日,孫某收到李先生交還的為王老太保管的私人物品、證件等,並出具了收條。

  在照顧王老太期間,李先生保管她名下的農行卡及卡內資金,其間該賬戶發生進項合計54.6萬餘元,同時有多筆款項支出。

  王老太承認李先生曾經交給自己6.3萬元現金、代她向養老院付費7萬元。但是對李先生支出的其他多筆數額較大款項的用途,她則提出質疑。比如一筆12萬餘元的消費支出,李先生聲稱這錢『用於購買汽車照顧王老太使用』。對於這一解釋,王老太並不認可:『他買汽車與我無關,而且我也不知情。』

  還有一筆30萬元錢款,李先生聲稱是轉到自己個人賬戶中保管。對於另外多筆支出,他要麼說不清用途,要麼主張用於照顧王老太,但是都沒有舉出充足的證據。

  判決

  法院一審確認無償代理

  無權要求支付委托報酬

  海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這份《全權代理委托書》,雙方之間成立委托合同關系,委托范圍為概括處理一切事務。

  李先生為完成委托事項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王老太主張,而《委托書》中沒有約定委托報酬,應視為無償,李先生無權要求支付委托報酬。李先生向王老太的受托人孫某辦理王老太物品交接之日應為合同解除之日,之後李先生應向王老太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並返還其保管的銀行卡及卡內資金。

  應返還多少錢?法院認為返還資金的范圍是:受托期間該銀行卡內所有進項之和54.6萬餘元減去李先生為完成委托事項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除7萬元養老院費用、交給王老太的6.3萬現金外,李先生主張支出的其他款項,王老太均不認可。而李先生也未充分證明上述費用確是為照顧老人而發生的合理開銷,所以他應向王老太返還41.3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李先生已提起上訴,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釋法

  事前事後不報告『全權委托』也自擔後果

  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張海霞律師認為,此案屬於委托合同糾紛。委托事務范圍可包括買賣、借貸、保證等法律事務,以及代為取錢、代辦醫藥費報銷等非法律事務。委托權限包括概括委托和特別委托。

  『像王老太委托李先生全權處理其房產、養老金、醫療費報銷、銀行卡補辦等一切事宜,這種就屬於概括委托,也就是委托人將一切事物概括地委托給受托人處理。委托合同可以有償或無償,委托人和受托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雙方也可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受托人要依委托人的指示,來處理委托事務。『如果情況緊急,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當時又無法聯系,那麼受托人應當在事後及時將情況報告委托人。而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也應轉交給委托人。』

  王老太因身邊無人照料,與李先生簽訂委托合同,李先生作為王老太的受托人,應依據王老太的指示處理相關事務。

  『委托人沒有指示的事務,受托人辦理完成後,如果事後不能取得委托人追認,即使是「全權委托」,即概括委托,那麼也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承擔事務引發的權利義務後果。』

  張律師認為,王老太沒授權李先生買車,他擅自使用老人的錢款買車,雖然辯稱是為照顧王老太使用,但在王老太事先不知情、事後也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該買車行為不能對委托人王老太發生效力,後果只能由受托人李先生自己承擔。

  此外,受托人應隨時向委托人即王老太報告事務處理情況,這是受托人應盡的法定義務和忠誠義務。同理,李先生有多筆支出不能說明用途,該支出行為因不能事後取得委托人追認,也不能對委托人發生效力。所以,這些支出就應當由受托人返還給委托人王老太。

  支招

  年老辨析能力下降養老更適合『遺贈扶養』

  很多獨居老人之所以簽訂類似協議,就是因為身邊沒有子女,想找個人來照顧自己晚年的生活起居。但采取委托合同方式是否妥當呢?還有沒有更合適的方式?

  張海霞律師認為,法律上有一種『遺贈扶養協議』,它與委托合同很相似,都以給付勞務為其內容。但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以付出勞務為目的,遺贈人就是為了接受扶養人付出的勞務纔簽訂該協議;而委托合同雖然也包含給付勞務,但合同目的是處理委托事務,給付勞務僅是為達目的而采取的手段。

  空巢老人或獨居老人因年老體衰,往往希望獲取年輕人的勞務以幫助自己。而對於喪失基本判斷和辨析具體事務能力的老人來說,張律師認為更適合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當然,具體執行需要社會公信力的介入和監督。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和扶養人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協議。需要他人扶養,並願意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全部或部分遺贈給扶養人的為遺贈人;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並接受遺贈的,為扶養人。在效力上,『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於遺囑。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有遺贈扶養協議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優先按照遺贈扶養協議辦理,之後被繼承人還有其他遺產可繼承的,再按照遺囑處理。

  律師建議

  老年人應該盡量依賴自己的子女養老

  如今,養老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尤其是獨居老人、空巢老人時常承受精神上的孤獨,還有生活上的不便。張海霞律師建議老年人要早作打算,在自己身體尚好、思維清晰的時候,就對自己的將來做出計劃。無論是針對財產處理,還是人身照料,方式有多種,可以訂立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等。

  『老年人還是應該盡量依賴自己的子女,不能輕信外人的花言巧語。從根本上來說,親生子女在法律上是有贍養義務的。我們常說,法律是最後的一道防線,最終,老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對於子女以外的人,因為沒有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所以不能以法律手段來要求他們。』

  不過張律師認為,老人也不要輕易為了應付子女,就出具書面文字。書面文字約定是要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的,到時再說自己不明白、不清楚,那也不能隨意更改了。因此,建議老年人自己先想清楚,或者諮詢法律專業人士,聽取了專業建議後,再做出具體決定。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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