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釀事故累計社會服務30小時獲檢方不起訴
11月1日凌晨,浙江瑞安的張某在喝完酒後開車回家,途經塘下廣場北大橋附近時,撞上一輛停在橋上的人力三輪車,致三輪車主擦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發後,張某將三輪車主送往醫院治療,並賠償三輪車主經濟損失8000元。經血樣檢驗,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9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按我國刑法規定,張某醉酒駕駛應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拘役,然而張某並沒有受到拘役處罰,這是怎麼回事呢?
『情節輕微如實供述』決定不起訴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金亮亮: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能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張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且沒有司法機關規定的從重情節,酒精含量又在140mg/100ml以下,且已調解賠償,基本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標准。
在征得張某同意後,由『愛心順風車』公益組織安排其學習交通規章、擔任交通勸導員,在交警規定的區域進行交通勸導和宣傳等公益服務,達到30小時以上服務時限後由該公益組織聯合公安機關評估其表現,出具書面考察報告,瑞安市檢察院根據反饋作出不起訴或起訴的決定。
11月27日,張某完成自願社會服務30個小時,拿到了瑞安市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

幫教對象張某:本來出了這個交通事故要被拘留的,政府檢察院有這個平臺,經過交通勸導,彌補一下自己,感覺挺人性化的,挺好的。
瑞安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應維新:我們想通過政府購買公益組織服務的形式,來對醉駕的當事人進行文明勸導等工作,使他們充分認識到醉駕的社會危害性,然後提高法律意識,增強交通意識,從而達到刑法的目的。
以服務換刑罰醉駕是否被『輕判』了?
從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後,醉酒駕駛正式被列入危險駕駛罪,飲酒駕車也得到了更嚴厲的懲罰,那麼浙江瑞安這次出臺《關於『醉駕』案件實行購買公益服務落實不起訴的意見》是否對酒駕『松綁』了呢?
2017年1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的通知,要求更加穩妥地懲治『醉駕』犯罪。實際上是根據《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對『醉酒駕駛』案件應該卻別對待,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際上,瑞安市這次出臺的意見是,正是在這份通知上提出來的。瑞安市人民檢察院表示,可以做不起訴處理的『醉駕』只是其中情節較輕的一部分。

應維新:規定酒精含量80mg/ml以上140mg/ml以下可以做不起訴處理,那麼140mg/ml以下可以做不起訴處理的還有幾種情形,從重的情形是除外的,比如說造成他人輕傷、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不能不起訴,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有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等等,還有無駕駛證駕駛車輛的,不能做不起訴處理。還有明知不符合安全標准的,或者倒退汽車進行醉酒駕駛的,也不能做不起訴處理。
即便符合浙江省高院的相關規定可以做不起訴處理的,檢察院還會進行再次遴選。
應維新:對態度好的,能夠教育好的,可以從輕處理;對態度不好的,沒辦法教育的,有的是多次醉駕的,我們都是給他從重處罰的。
30小時公益服務如何評判監督?
張某成為第一個以服務換刑罰的人,張某參與公益服務的30小時他都做了什麼呢?在路口指揮交通、勸說不按規定行駛的人、攙扶老人過馬路等等,按照要求,張某需完成積分獎懲表中規定的所有社會服務內容,且累計總得分超過80分纔算合格。在積分獎懲表中設置了『必修』、『加分項』、『扣分項』等三個欄目,清楚羅列了每一項內容所對應的具體分值。其中就包括完整參加交通文明勸導知識培訓、組織親友(3人以上)觀看交通宣傳視頻、主動參與協會組織的其他公益活動30小時以上等內容,如果出現勸導不積極、玩手機、未按規定穿著、遲到、早退等現象,累計三次以上就會取消幫扶資格。那麼幫教對象參與公益服務的表現結果又如何評判監督呢?
應維新:我們要求公益服務的組織必須采取三化,一個是菜單化,服務的內容嚴格按照交通規則裡面幾條的內容,像菜單一樣把它列出來,幾條必須要完成的;第二個,完成情況的程度到底怎麼樣,我們都嚴格要求他,而且實行一票否決,第三是公安機關去監督,檢察院也去監督,而且司法局社區矯正的,也去監督,所以說是三個機關一起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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